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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检法首次联合发文严打“套路贷”,明确常见五种“套路”情形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交汇点讯为加强全省民间借贷案件审查甄别,依法惩治“套路贷”违法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首次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并于18日向社会公布。

当前,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实施“套路贷”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如何准确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讨债?《意见》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根据规定,“套路贷”是指出借人通过诱导或者强迫受害人签订虚增金额的“借款”协议、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以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民间借贷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基于真实意愿的直接融资行为。放款的目的是到期时按照约定收回本金并获得利息收入。“高利贷”是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获取超出法定利率红线的高额利息的行为。

民间借贷,“高利贷”和“套路贷”的本质区别是什么?《意见》指出,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知贷款本金以外的利息数额,出借人不存在通过“套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套路贷”违法犯罪中常存在非法讨债,但如果只有非法讨债,出借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利用“套路贷”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则不应认定为“套路贷”。

《意见》还列举了五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案件,包括签订虚增金额的“借款”协议、制造虚假资金支付事实、恶意抬高“债务”金额、“套路”第三方承担“还款”责任、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催收债务等。比如,常见出借人以“小贷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等名义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贷为诱饵,再以“保证金”、“规定”等虚假理由,诱导借款人基于错误观念签订虚增金额的借款协议。

“套路贷”通常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作案手法隐蔽,事实难以认定。《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建立涉嫌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同时抄送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涉嫌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应当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此外,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办案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意见》明确,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线索明确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反馈法院。不予立案的,应当在7日内向法院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移送法院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案件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可能导致原审判决、调解或者执行发生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或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汇点记者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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