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推进“一心四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试用)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助推全县加快建设“一心四区”(湘赣边界中心县、红色文化旅游融合区、特色农业示范区、现代物流集聚区、电子信息融合区),坚持“聚焦、拆分、创新、升级、品牌”的理念,遵循“聚焦税收、强调增量、可持续、鼓励发展”的原则,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壮大园区经济
1.入园企业准入门槛:①平均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216万元(人民币,下同)。②最小供地面积不低于20亩,最大供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亩。对于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制定优惠政策。
2.入园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准入门槛:①投资强度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②企业投产后前三年(自然年,下同)实缴税额不低于200元/m2,企业投产后第四年和第五年实缴税额不低于300元/m2。(本政策中已缴纳的税款指当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
3.优质用地企业落户奖励。(1)品牌企业(含三类500强、主板上市公司、国家级特色创新型企业或同等荣誉等级的其他品牌企业)入驻园区,每亩奖励2万元;(2)有效期内拥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入驻园区,落户后5年内在园区建立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每亩奖励2万元;(3)园区新落户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在全县制造业企业中排名前三位,前三年年均税收不低于17万元/亩,每亩奖励2万元。以上任何一项都可以奖励或重复。
4.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对投产前三年每亩缴纳一定税收的企业,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奖励。具体来说,税收强度达到12万元/亩(含)的,每亩奖励他们12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税收强度达到10万元/亩(含)的,按10万元/亩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纳税强度达到8万元/亩(含)的,按8万元/亩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5.租金激励。凡签订合同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先支付租金奖励,后返还。根据其每年缴纳的税收,将给予4年的租金奖励。具体标准如下:年实缴税额达到200元/平方米(含)的,给予30%实缴租金补贴;年实缴税额达到400元/平方米(含)的,给予60%实缴租金补贴;年实缴税额达到6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100%实缴租金补贴。厂房正式交付后前三个月免租金,支持企业装修和设备安装。(厂房租赁价格以县经济开发区公布的价格为准)。
6.投产奖励。投产后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进度和税收强度的,可享受企业前四年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扣除已享受的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和租金奖励后,可将剩余企业实缴税收县级奖励)。县级企业实缴税额留成部分按实缴税额的30%计算,下同)。
7.工业配套奖。产业链新引进企业设备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且与园区企业产业链匹配的年交易额超过100万元的,对引进企业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入驻园区企业1年内购买本县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5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8.“轻资产”投资激励。对工业园区新引进的配套服务企业,减免办公用房租金两年,前三年分别按企业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40%、60%、80%给予奖励;对县外制造企业在茶陵设立总部或子公司,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减免办公用房租金两年,奖励企业开办费5万元,前三年分别按企业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40%、60%、80%奖励。配套服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劳务代理、法律、金融、咨询与调查、市场管理、计算机与信息传输、研究与实验开发、技术交流与推广、金融证券、机械智能化推广、商务服务等。
9.鼓励各镇(街道)招商入园。由乡镇(街道)入驻园区的企业自主招商,园区与乡镇(街道)产生的税收按2:8分成。园区、镇(街道)相关统计数据由县统计局合理确定。
第二,支持外向型经济
10.对新引进外资企业“破零”,即第一年实际使用外资10万美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企业年外商直接投资5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2%,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11.新增外贸企业实现“破零”,即第一年进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外贸业绩回报,即第一年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于在本县注册的外贸企业,我们将提供产品进出口的贴息支持。以上年度一般贸易进出口额为基数,每超出基数1美元给予0.03元的优惠,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2.企业设立网店(含跨境电商平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年营业额2000万元,统计数据在茶陵且为规模以上批发或零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交易额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增加1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三,支持科技创新
13.新认定为单项冠军和“专精创新”的企业,国家级和省级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14.新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奖励30万元。15.符合茶陵县重点产业方向的科技成果项目,通过注册成立新公司或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在县内转化,连续三年按投产年份奖励落地项目县级留成部分的50%;对核心技术支撑成员,连续三年按个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县级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四,促进人才引进
16.对产业带动性强、税收贡献突出、诚信守法经营的落地招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综合评定),并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服务、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惠。17.与我县企业签订5年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工作1年以上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按《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确定),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分5年兑现,每年兑现奖励金额的20%。
五、鼓励企业上市。
18.在我县注册并纳税,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香港、美国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按文件(茶发〔2022〕38号)给予600万元奖励。对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根据文件(茶发[2022]38号)给予400万元奖励。19.对注册总部迁入我县、在我县完成工商登记关系变更并纳税的上市公司,按照文件(茶〔2022〕38号)给予600万元奖励。
不及物动词支持融资贷款
20.支持企业通过“一线一主链”服务,获得应收账款质押、订单质押、预付款融资、存货质押等产业链供应链贷款。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获得“潇湘财银贷”白名单和救助基金、电子产业基金“投贷联动”,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低费率。21.支持中小微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县内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用于自身生产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按文件(茶政办〔2022〕29号)精神给予贷款利息贴息。
七、抓好政策落实。
22.每年3月底前,由县商务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数据收集和审核,出具审核结果。每年6月底前,县财政局、园区等相关部门将根据审核结果兑现资金等奖励。
23.该政策与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奖励,奖励的涉税费用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24.对有用地入园企业的基础设施奖励实行预安排,即投资合同明确后前三年企业的税收强度,按合同约定的税收强度给予奖励。
25.企业取得土地或厂房后,因自身原因,超过投资合同约定日期三个月未开工建设的,向企业发出限期建设通知书。到期后企业未开工建设的,终止投资合同,终止合作,收回土地和厂房。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予退还,已享受的政策性资金全额退还,以投资合同为准。
26.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经研究,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以投资合同为准。
27.企业需作出合同承诺,注册地在享受上述政策后10年内不搬离茶陵,税收强度不低于投产前5年平均税收强度,注册资本不减少,投入设备不搬迁,否则退还已享受的政策资金,以投资合同为准。八。补充条款
28.对带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前瞻性未来产业项目、引领产业链发展的重点项目、符合园区“一主一专”原则的龙头企业投资项目,超出本文件第一至第七条优惠政策范围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29.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登记的土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对外贸易、社会零等电子信息、服装及配件、商贸物流、食品医药等企业项目(不含建筑),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
30.本地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新引进企业项目享受该政策:①本地企业注册新公司新增土地的新投资项目;(2)本地企业原项目已履行,企业不注册新公司但新增投资项目新增土地(政策履行时应扣除企业原项目上年税收存量);(3)当地企业原项目已完成,企业利用原址剩余土地和厂房新投资项目,注册新公司。
31.未入驻园区的制造业项目参照园区项目享受本文件所有奖励。
32.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试行2年,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政策如与上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茶陵县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2018-2022)》(茶办〔2018〕55号)在政策生效后废止。
一审:刘一男
二审:刘树琪
第三次审判:徐子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开放发展“百日攻坚”在行动(十三):茶陵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来了!":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05210.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