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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郭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1 * * * * * * 4818
地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十月田镇29号。
案例介绍:关于我院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纠纷一案,我院(2021)琼0107民初第6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2)京0107第3389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众合农村信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2751.3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751.3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2.向申请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联系举报电话:付法官0898-6587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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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十月田镇29号的郭曼庆,琼山法院催你返还借款本金2751.36元(4423)":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04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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