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自贡8月3日讯(邓海川)根据法院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仍有权上诉,但请求权的行使受到阻碍。近日,贡井区人民法院立即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王某和李某是多年好友,李某家多次向王某借钱。2000年11月,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条确认借款1706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计算方法。2001年5月,王在进入昆明火车站时,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公安机关逮捕拘留。同年12月,王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一直在云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后因表现良好,于2016年12月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假释。出狱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60元,无果,遂将李起诉至我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认为王某十余年未向李某主张借款怠于行使权利,且诉讼时效已过两年,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时,王某于2001年5月至2016年12月正在服刑,王某主张权利受到阻碍,应是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诉讼时效应从被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原告王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经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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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贡井法院:服刑十二载 出狱后追讨借款获法院支持":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04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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