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网贷新规正式落地,业界期待已久。7月17日,银监会发布消息称,为规范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个人消费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可根据银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整。《办法》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同时,并未对地方银行跨区域展业进行统一的数量限制。同时,为加强存量业务的规范,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业务计划、风险控制措施、存量业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
最高授信20万元增加“可调”说明。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各类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不同方式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的线下借贷模式相比,互联网借贷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自动化操作、无需或极少人工干预、放款审批快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方式、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网贷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如风险管理不到位,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够,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不够。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的相关管理办法并没有完全覆盖上述问题,商业银行网贷对客户的网上认证实际上突破了面签和实地调查的要求。因此,需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网贷业务规范发展。
据了解,5月9日至6月9日,银监会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大部分意见已被采纳或纳入相关监管制度。《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是总则、风险管理制度、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明确,网贷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划定网贷授信额度边界。根据规定,单户居民个人消费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互联网贷款的地区、行业和品种,确定个人贷款和单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上限。对于上述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应至少每年对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审批。
北京商报今日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的网贷授信额度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均低于20万元。但“正式版”中增加了一项,银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情况,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限额内,根据其客户群体的特点和客户的消费场景,制定差异化的授信额度。
赛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指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该文件第六条增加了银监会关于额度动态调整的规定。近年来,银监会的监管思路逐渐从统一监管转向差异化监管。这次定额调整的内容就是体现。一方面可以鼓励优质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规范和约束风控水平差、风险大的机构。
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防范风险管理"空集中化"
从合作方式来看,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有利于优势互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相对粗放,未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合作机构持续管理不够,导致银行声誉风险。
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与合作机构开展合作,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蔓延,《办法》还提出了多项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的措施,要求商业银行对各类合作机构建立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在“合作机构不能再满足准入条件”中,《办法》禁止商业银行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催收贷款。商业银行应明确界定其与第三方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并要求其不得向与贷款无关的第三方收取款项。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在担保增信方面,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合作机构和不符合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监管要求的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在与具有担保资格的合作机构开展合作时,应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并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的监管要求。银监会上述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增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而放松贷款质量控制要求,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防范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集中化'。”
在七彩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看来,“不能说借款人有了担保,或者借贷平台承诺回购,商业银行就会多给借款人贷款。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这是大忌,担保只是风险控制的最后一个抓手。如果坏账率不增加,控制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借款人按时履约。也就是说,借款人仍然是第一还款来源,不可能把还款放在增信担保上。因此,商业银行和助贷公司仍需对借款人进行实际风险控制,不能以‘担保增信’的方式变相提高借款人额度。”
跨区域会展业不做统一数量限制,设置两年过渡期。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疫情爆发以来,网络金融需求增加,部分地方银行通过互联网贷款变相突破地域经营限制。未来地方银行跨区域展业会受到限制吗?
《办法》在跨区域会展业中并非一刀切,而是进行了灵活调整。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银行间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巨大差异,《办法》尚未限制地方法人银行对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设定统一的量化指标,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对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的有效识别和监控。
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上述负责人强调,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域业务的规模和风险水平,提出进一步的审慎监管要求。
同时,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在《办法》中增加了例外情况:部分银行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业务主要在网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域经营的限制。这意味着微众银行、王新银行等互联网经营民营银行的跨区域展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松绑”。
王新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办法》的出台将鼓励互联网银行加快产品创新,同时也将对其他商业银行开展全流程网贷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尽可能保证现有网贷业务的连续性,《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了两年过渡期。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过渡期内,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业务,要在控制总体规模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减轻压力,同时按照《办法》的规定,规范或整改风险管理架构和风险模型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现有的所有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遵守《办法》的规定。
为加强存量业务的规范,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计划、风险控制措施、存量业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监管机构在评估上述报告时,发现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商业银行股票业务需要整改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性整改方案,并与上述报告同步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机构应当监督其有序实施,并酌情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专家解读:不同银行要根据自身优势开展业务。
分析人士指出,《办法》的出台为银行网贷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未来预留了监管空余地,有助于促进网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网络法学会副秘书长车宁表示,作为网络借贷领域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部门监管立法,监管机构在兼顾当前与长远、监管与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试图探索构建面向未来的新范式、新路径、新架构。
“对于银行来说,一方面明确了业务方向和合规边界,有利于更好地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业务,赋能实体经济。另一方面,《办法》在业务审慎性、消费者保护、信息安全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需要更加重视。”他说。
零一研究院院长余百成认为,网贷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网贷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的业务形态和模式,但没有明确的业务标准和边界,相关管理办法也没有完全覆盖这些问题。因此,《办法》的出台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从监管对地方银行跨区域展业的态度来看,该政策对地方银行相对开放,有利于这些银行互联网业务和数字化能力的建立。
董希淼表示,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办法》是“加速器”,将加速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将逐渐成为信贷业务尤其是零售信贷的主要形式。同时,有利于鼓励prime银行拓展网络信贷业务,增加对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的网络贷款,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续贷率。
《办法》出台后,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优势积极应对。董希淼表示,商业银行要按照《办法》的基本要求,及早做好准备,认真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环节加快整改,为下一步工作赢得主动。“大型银行应充分发挥资金和人才优势,重点优化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工具,开发和推出更多全流程网络信贷产品,增强对大众客户特别是年轻客户的吸引力和渗透力。中小银行应加强与互联网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融入金融和非金融场景,快速扩大本地客户群并适当扩大业务空 rooms,增强业务发展后劲和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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