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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有风险吗,汽车融资租赁合法吗?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陈雷

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正在推动新能源汽车销售模式的新变化——部分主机厂正在考虑车电分离的销售模式。

受此影响,以新能源汽车电池为融资标的的融资需求日益旺盛。在汽车和电池分离的情况下,融资标的是否存在合规问题?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购买新能源汽车时如果只支付裸车的价格,单独租用电池会有什么风险?如果支付整车价格,通过第三方租赁电池,会有什么风险?

近日,中国公司法律研究院与宜信集团联合发布《汽车金融合规指引(2021)》(以下简称《指引》),对上述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

据悉,早在2019年,双方首次梳理出中国汽车金融行业的12类风险,并发布了《汽车金融合规指引(2019)》。此次发布的2021版增加了新的法规政策、行业热点和合规趋势分析,在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上更加完善。

汽车融资租赁纠纷高发。

迫切需要建立行业准则。

汽车金融中的法律关系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尤其是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火爆,但由于其具有融资、融物的功能,普通消费者在初次接触时通常会感到困惑,更容易引起争议。

《指引》主要作者、北京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洪表示,融资租赁的主体和模式不同,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关系。汽车金融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汽车金融公司。按融资方式主要分为贷款、融资租赁贷款、融资租赁三大类,与SP(服务商)业务公司共同服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发布的《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案件审理情况报告》显示,2013年至2019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5472件自由贸易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中,个人承租人案件13414件,占比86.7%。在这些个人承租人案例中,多为个人使用汽车或自营设备(包括汽车)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从2019年的统计结果来看,80%以上的融资租赁纠纷是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作为国内专业汽车金融交易平台易信集团首席法律顾问,刘深有感触地表示,市场需求给了汽车金融行业发展的契机,金融创新进一步推动了行业的快速发展。然而,在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市场参与者良莠不齐导致的融资风险增加,消费者对业务的理解出现偏差,甚至出现了从事汽车诈骗、贷款诈骗、融资诈骗的职业诈骗团伙的违法行为。

“在目前的监管和市场环境下,汽车金融行业迫切需要建立一个规范、权威的行业指引,能够引导从业者更加合法合规地经营,促进和推动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刘对说:

详细梳理13种热点话题

内容涵盖监管、自律、合规。

此次发布的指引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汽车金融行业的合规要求;第二部分介绍了一些司法实践,并讨论了如何通过这些司法实践来建立合规规范;第三部分提示一些行业热点问题和合规监管趋势。

《指南》结合司法实践,从融资主体、融资方式、融资对象、融资标的四个维度深入分析了汽车金融产品的经营风险场景。本文对融资标的擅自处置与高估、合同租金与服务费支付、担保权行使、违约责任、汽车数据合规、影子银行治理与监管趋势、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趋势对汽车金融业务的潜在影响及其借鉴意义、新能源汽车电池单一租赁模式合法性分析等13个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梳理,并从监管、自律、内外合规等角度给出了具体建议。

马洪分析,租赁物的处置是实践中比较容易发生的纠纷。纠纷通常发生在售后回租的模式下,即在汽车尚未交付的情况下,消费者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将款项支付给经销商,经销商再将汽车交付给消费者。发生纠纷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有权处置汽车?消费者往往将租赁物的售后回租视为无权,进而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指引》指出,虽然司法实践中优先考虑了商事交易的便利性,且并未因承租人仅享有租赁物的物权期待权而否定承租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效力,但建议出租人在签订合同前,以审查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效力为目的,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租赁物的物权进行审查。

发生纠纷后,承租人往往会高估汽车的低价值以辩称融资金额与汽车实际价值明显不符,认为应当成立借贷关系。实践中,租赁物的实际价值是考虑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之一,主张高估低估值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巨大差异,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下的约定。对此,《指引》提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

此外,《指引》还对合同租金和服务费的支付、担保权的行使、违约责任等热点话题进行了分析。

融资主体面临诸多挑战。

迫切需要数据合规加强监管

近年来,随着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强监管、数据合规、新销售模式等新政策、新情况不断涌现,亟待法律进行梳理和引导。

在全球数据主权竞争日益激烈、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与汽车数据安全相关的立法日趋完善,执法日趋严格。这也对汽车金融行业的融资主体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如何收集融资对象(个人汽车用户)的个人信息提出了更大的合规挑战。

《指引》认为,汽车金融行业融资主体在收集、使用、共享和处置个人信息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个人敏感信息,并应严格按照《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处理;对重要数据和信息的处理,应当进行风险自我评估,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和年度报告;需要在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还应当通过主管部门的出境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和数据安全评估。

融资主体和SP业务公司应根据各自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遵守相应的业务合规管理规范。导流过程通常涉及融资对象的个人信息共享。当SP业务公司为互联网汽车金融公司时,作为网络经营者,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汽车金融行业的数据合规不仅要遵循数据法规,还要遵循《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和《金融数据安全数据生命周期安全规范》,建立健全个人金融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个人金融信息评估制度,开展合规自查。

关于影子银行治理和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认为,汽车金融主体应抓紧研究国务院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预计未来中央和地方的联合监管以及地方的协同监管将对汽车金融业务提出更高的合规管理要求。

此外,指引还指出,新能源汽车与电池分离的销售模式可能在享受新能源政策方面存在障碍,面临监管处罚。

“近年来,汽车金融行业持续呈现业务链条长、资金占用大、劳动密集型、周期长的特点。经过前期的快速发展,合规风险逐渐显现。除了自身的合规建设,企业也应该对金融秩序保持最基本的尊重和敬畏,牢记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立足点和落脚点,积极推动整个行业的合规发展。”刘对说: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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