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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用规则,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口诀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编者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如果权利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可能会带来败诉的风险。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的纠纷屡见不鲜。诉讼时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截至2021年8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诉讼时效”(关键词)检索民事裁判文书2302987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1750份,高级人民法院裁判37844份。

本文旨在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和理论进行总结和介绍,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为中心,并对相关裁判规则进行细化。本文期待通过对中国判例的研究,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基础理论

第一,诉讼时效和适用情形的排除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不适用于下列情形: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权利人和已登记的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3.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4.请求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5.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的本息请求权;6.因投资关系产生的出资请求权;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1.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超过二十年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期限。

2.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法定代理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起计算。

4.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5.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6.合同解除的,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7.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从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和另一方当事人知道之日起计算。

8.管理人请求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和赔偿因无因管理造成的损失的,自无因管理终结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9.因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本人要求赔偿的,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和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10.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控告后,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驳回起诉或者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驳回起诉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诉讼时效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果不一样。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是诉讼胜诉权利的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预定期间的法律效力是消灭形成权。

3.周期和计算都不一样。诉讼时效一般比诉讼时效期间长,可以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诉讼时效期间不变。

4.应用的主动性不同。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说明诉讼时效。法官可以主动适用预定期限。

(参见:《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

裁判规则

实用要点一:

房地产租赁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以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为最后一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计算诉讼时效。

案例:宁安市供销总社与牡丹江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人民申请第703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涉案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的期限为连续十二个月,但该约定是计算租金的租赁期限的界定。而且,本案所涉及的租金支付义务是基于同一租赁合同产生的债务,双方在同一合同下约定了每年的租金支付金额和增长率。债权债务关系是整体的、连续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涉案租赁合同虽约定预付半年租金,但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牡丹江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负有提供租赁物的义务,双方履行约定义务均可视为债务的全面履行。因此,一审法院将租赁期限届满日作为最后一个债务履行期的届满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实用要点2:

债权转让前诉讼时效已届满的,诉讼时效不因转让时发布的催收公告而重新计算。

案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鲁安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案号:[(2021)最高人民申请第155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十条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的债权转让公告或者通知含有催收内容的,该公告或者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根据上述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是债权在发布有催收内容的转让公告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于因转让前未依法及时主张权利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会因后来转让时发出有催收内容的通知而产生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效力。如上所述,中国农业银行六安分行在转让涉案债权前刊登在《安徽经济报》上的债权催收通知,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实用要点3:

涉案主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主张其担保责任已过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海东市平安区司法局与海东市海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人民申请第183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1.平安司法局承担的责任是否超过保证期。二审判决认定平安司法局应当在涉案抵押合同无效后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认定平安司法局应当对涉案借款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主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平安司法局主张其责任已过保证期间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实用点四:

诉讼虽未经过法院实体处理,但足以说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了合同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山东博斯腾酒精有限公司与英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供气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23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2011年7月27日的供气合同和2012年1月10日的补充协议,英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英德公司)履行供气合同义务的最后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2016年6月22日,山东博斯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斯腾公司)依据供气合同向英德公司主张权利,向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该诉讼虽未经过法院实体处理,但足以说明博斯腾公司曾向英德公司主张过合同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供气合同诉讼时效开始重新开始。

实用要点五:

当事人主张的债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该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云浮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潮州亚太能源有限公司

案号:[(2021)最高人民申请第122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一审、二审中,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就煤炭购销相关事宜签订了书面合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所购煤炭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付款方式、质量标准、交付及验收等达成了口头协议。在申请再审中,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推翻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一、二审判决均不支持恒达利公司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确认债权利息2074508.77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鉴于恒达利公司主张的债权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审查该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已无实际意义,本院不予再次审查。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形成了许多可供参考的诉讼时效裁判规则。一是不动产租赁合同中,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为最后一个债务履行期的届满日。第二,债权转让前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不得因转让时发布的催收公告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三是涉案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主张其保证责任已过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诉讼虽未经过法院实体处理,但足以说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了合同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五是当事人主张的债权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该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来源: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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