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高拱
庞延风、刘、:
我院受理原告广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庞艳峰、刘、一案,现已审结。由于诉讼期间你的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我们将公告送达我院(2015)穗粤法今敏子楚第836号民事判决书。以上案件判决情况如下: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庞艳峰向原告广州钟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137030.46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扣除被告庞艳峰违约后已支付的19900元)。2.被告刘、对被告庞艳峰所欠原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庞艳峰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钟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55元,诉讼保全费1227元。原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68元,被告庞艳峰、刘、负担4214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宣布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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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原告广州市中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庞燕凤、刘定英、李春敏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99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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