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房屋产权登记仅用于记载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和权属,仅具有不动产权利的推定效力,不具有不动产权属的确认效力。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房屋以本人名义购买并实际支付了房价款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属登记状况不影响不动产权利人的实际物权。他人基于名义上与产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执行,不能适用于涉案房屋。
案例索引
献县新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孙悦[(2020)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争议焦点
名义买房的实际产权人不能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吗?
裁判的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第一,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用于购买涉案房屋的合同、收据等文件原件均由孙悦保管,涉案房屋实际由孙悦占有使用。孙悦以陈云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有涉案房屋买卖代理机构出具的说明和孙悦与签订的劳动谅解协议相互印证。其次,孙悦主张本案房款实为其所购,并提交了相关银行转账凭证、流水记录、与陈云的短信记录,也能证明该房屋的首付款和贷款均由孙悦支付,每月还款。虽然新锐公司和陈云对此拒不承认,但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不足以反驳孙悦的诉讼请求。再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动产权属登记仅用于记载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和权属,仅具有不动产权利推定的效力,不具有确定不动产实际权属的效力。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孙悦以陈云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并实际支付了房款的情况下,房地产权属登记状况不影响孙悦对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最后,关于孙悦对涉案房屋的权益是否足以排除执行的问题。陈云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新锐公司基于其与陈云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执行不能适用于涉案房屋。
文章来自建筑地产律师,作者罗毅法律人。
编辑:傅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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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借名买房房屋所有权归属,借名买房权属":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95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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