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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姨的钱偿还婚内信用卡及网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裁判要点

张1提交的高某的借条上没有张2的签名。张2表示不知道张1借款的事实,不认可借款的事实。

根据张、张二人的工作收入及生活费情况,张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所需。同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难以认定张向高借款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要求

1张起诉至一审法院:

1.要求张2支付张1连带债务赔偿金40万元;

2.诉讼费由张二人负担。

首先查明

2015年3月14日,张1和张2登记结婚。张2是再婚,张1是初婚,婚后双方都没有孩子。

2021年11月29日,法院判决离婚。同时,二审判决指出,由于一审判决没有对双方是否存在连带债务的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双方可以分别主张。

对于争议事实,双方就举证、质证提出如下意见:

张艺谋2018年12月20日提供的借条。其称:“今日向高借款,借款金额80万元;借款原因用于偿还信用卡、网贷、个人贷款。借款人:张1。”

张2的质证意见:高是张1的二姨,故不承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张2对此不知情;双方于2015年结婚,2018年出具借条。贷款金额高达80万元,在没有大额消费支出的情况下,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所需。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张与张于2015年3月14日登记结婚,2021年11月29日离婚。现张1诉称,其于2018年12月20日向姑姑借款80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及小额贷款。由于信用卡和小额贷款用于日常生活支出,该80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二应承担一半。

现在张2不认可这一点,所以张1要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有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者所借的钱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但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张某1给高某的借条没有张某2的签字,张某2不予认可。虽然张1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但其中包含的金额与张1的庭审陈述并不对应,仅在微信中无法推断张2对表情符号有明确的认可。此外,从张1提交的欠款明细来看,张1婚前有大量与其收入不匹配的信用卡欠款,大部分信用卡欠款处于每月只还最低还款额的情况。婚后,张1还多次通过贷款平台贷款,欠款记录80余笔,长期反复出现“借新还旧”或“套现还款”的情况。因此,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信用卡刷卡或贷款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退一步说,即使他向高某借款,据其自述,80万元在离婚判决前已还清,自还部分也属于夫妻财产。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两人离婚时有明确的外债,故张1要求张2支付40万元债务赔偿金,法院目前难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1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1张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1.涉案借款用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的日常支出,张2享有该笔借款的收益,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该笔款项的时间、用途、知情程度及家庭收支情况综合判断。涉案债务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张2无收入,无经济来源。张1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所有家庭生活费用。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是合理的,张2知道并同意借款事实。

2.是否存在婚前借款与本案共同债务的认定无关,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3.“借新还旧”和“兑现还款”与共同债务的认定无关。

4.涉案夫妻共同债务尚未最终清偿,张2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张某还款中的70.05万元来自张某母亲高某2的借款,不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性质不变。一审法院认定此为夫妻共同财产,剥夺了张某母亲高某2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张二辩解道:

同意一审判决,但不同意张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夫妻关系期间,没有买车、买房、出国旅游等大额消费支出。张2没有不良生活习惯,亲戚也不需要大病治疗。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在张2父母家,生活费也由张2父母提供。张2有固定的工作,每月有固定的收入,所以他不需要借钱。双方没有共同财产,经济独立。即使张1向他人借款,张2并不知情,也不在借条上签字追认,且该笔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高某是张某的妹妹,双方感情密切,且借款数额较大,超过家庭日常消费支出,故涉案债务不真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夫妻追认等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1上诉称其向姑姑高某借款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2应承担债务的一半,即40万元。对此,法院认为,张1提交的向高某借款的借条只有张1的签名,没有张2的签名。张2表示不知道向张1借钱的事实,不承认借钱的事实。根据张某、张某的工作收入和生活费,张某所说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所需。同时,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张某所说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我院难以认定张某提及的高某借款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结合张某婚前大额信用卡欠款与其收入不符,以及其长期、多次“借新还旧”或“套现还款”的行为,一审法院未支持张某要求张某2支付40万元债务赔偿金的请求。这并无不妥,本院也无异议。

综上,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京02 13055号离婚后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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