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生在向银行申请房屋贷款时,发现自己因为是一笔贷款的担保人,还被列入了银行的不良信用名单,无法获得贷款。这一系列的事情让彭先生觉得很奇怪。本人从未进行过任何为他人担保贷款的活动。我是怎么成为担保人,被银行信贷列入黑名单的?
未知情况下成为贷款担保人是否有效?被担保的贷款,未知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像彭先生这样不知名的担保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证人是债权债务中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担保,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代为偿还。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应该知道,作为保证人,不能只有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只有在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能签订保证合同,显然不能保证保证人的权益。所以,如果你在未知的情况下成为贷款担保人,那么担保对未知的担保人不产生效力,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彭先生在向银行贷款时,发现自己不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还上了银行的不良信用名单,这对于彭先生来说非常不可思议。
在审理彭先生一案时,法院普遍认为,该保证合同并非由所谓的“保证人”本人签署,而是由他人以化名签署,且所谓的“保证人”本人未提供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签字无效,保证合同对作为保证人的彭先生不具有约束力。
未知情况下成为贷款担保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1.银行没有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
在银行办过贷款的人都知道,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要仔细审查贷款人的相关资料。在彭先生的案件中,担保合同中的签字并非彭先生本人,银行也没有审查是否为彭先生本人签字。对于银行自身的失误给彭先生造成的影响,银行应当承担消除彭先生不良信用的记录,并承担给彭先生造成的部分损失。
2.不影响主贷款合同的效力。
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作为抵押合同或贷款合同的条款存在。在彭先生的案件中,虽然彭先生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的主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彭先生无效。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仍有偿还债权人借款的义务,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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