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非常感谢!感谢检察院为我们公司保驾护航。”5月11日,同江润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向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赠送锦旗时激动地说。
2022年1月6日,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姜某贷款诈骗案。经审查:2013年11月16日,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持虚假土地承包合同等贷款材料到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昌公司)贷款10万元用于农业生产。借款后,姜未按约定将资金用于农业生产,而是改变借款用途,将小部分资金用于高风险养殖,大部分用于挥霍。贷款到期后,润昌公司进行了多次催收。姜拒绝归还借款,并更换了电话号码。同时,他还把自己名下的土地过户给了前妻,房子过户给了弟弟。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审查起诉期间,该院承办检察官坚持惩治犯罪、挽回损失和社会综合治理相结合,积极与受损企业沟通了解其诉求,注重讲法讲理,严格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积极推动蒋某某主动退赔企业损失,尽全力帮助企业挽回损失。最终,姜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悔罪,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悔罪书,与润昌公司达成和解谅解,自愿偿还润昌公司本息共计18万元。历时8年,润昌公司受损资金终于追回。
2022年4月25日,同江市人民检察院邀请3名听证员、侦查机关承办人和值班律师,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听证会上,听证员充分发表了意见,一致认为本案起诉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从而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利于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营商环境的改善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鉴于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已退还赃款赃物并取得受损企业谅解,且已自愿认罪、自首,检察机关依法应对姜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审理,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的成功办理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今后,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对标“六稳”“六保”,以“质量建设年”和“能力作风建设年”为契机,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培养为民情怀,积极依法履职,主动延伸检察触角,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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