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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最新政策,现金贷新规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明升

本文是中国银行法研究会理事肖洒为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提供的交流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CF40及其机构立场。

2017年12月1日晚,《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正式下发。我们来谈谈:“现金贷”通知透露了哪些关键信息?

现金贷满足正常信贷需求不“一刀切”

有了之前的ICO,互联网金融行业最怕一刀切,把它变成非法,杜绝这类业务。我们看到,在《通知》中,现金贷的作用还是被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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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满足部分群体正常的消费信贷需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这说明对于现金贷产品来说,在大消费背景下,满足了一部分人的正常消费信贷,提供了“供给”,满足了需求。在这种情况下,现金贷产品本身是有积极作用的,不需要一刀切。

但我们可以看到,发卡机构突出了“四无”,即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制、无抵押等特点,同时也指出过度放贷、重复授信、催收不当、利率畸高、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需要“规范整顿”。

请注意,《通知》中的“现金贷”是指具有无场景支持、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制、无抵押等特点的贷款。如果有金融场景,有指定用途,有客户“门槛”,有抵押物(或其中之一),就不是本通知所指的“现金贷”。请特别注意地方整改小组和员工的区别。

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从事现金贷业务的实体很多,包括P2P点对点借贷、线下借贷信息撮合机构、线上小贷公司等。一般来说,金融机构不作为民间借贷处理,但如果搞“现金贷”,则统一采用年化24%和年化36%的上限要求,不再进一步区分。

但我们担心,如果出现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法院可能还是要对借贷机构的金融属性进行认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现金贷产品是否也应该符合民间借贷利率值得商榷。总的来说,我们认为这个通知具体指向的是民间金融中野蛮生长的借贷机构,而不是有场景、监管严格的金融机构或大企业。

提到了“冷却期”制度。

“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界”世界的共同行为准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借款人过度借贷或陷入债务陷阱。

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贷款用途,审慎确定借款人的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额度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额、“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和还款方式。请注意,这是监管部门给现金贷从业者指出的“合规路径”。以上十一点,请各机构自查自纠,积极拥抱监管。

切记: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本息总债务负担明确设置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考虑到现实生活,针对大学生、老年人、失业者的“现金贷”产品恐怕无法继续发放。同时,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本金”+“利息”+“费用”的总和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上限,这一点我们是坚决支持的。在申请信用卡产品时,我们也担心放贷机构会征收大量罚息,以至于“滚雪球”式的复利,形成巨额债务,这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当下,实在难以承受。

至于“冷静期”的问题,我们在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中也多次提到。现金贷产品的冷静期还是给金融消费者的。我们知道大多数“借款人”更喜欢它。其他金融产品采取七天冷静期,但现金贷产品的特点是“快”。七天可能会“鼓励”一些不诚实的人“占便宜”。我们建议48小时足够了。

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险控制模型。

在资本市场讲故事的时候,很多公司的噱头都是“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当然,我们也知道,一定要有质量好的企业。然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刚刚出台半年,司法实务界也在经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高发期。通知直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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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信息。

我们提出了“烂菜叶”的问题。大家都在讨论风控模型,采用多少维度给用户“画像”,如何使用AI技术,如何使用机器人进行风控筛选。然而,我担心提供数据的供应商可能卷入了此案。以目前严格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而言,很难获得如此宏大的数据基础,获得数以亿计的“授权”(当然这种保护未来是否会细分为公民个人信息和公民财产信息,我们拭目以待)。这就是现实,法律很难平衡当下的各种利益。

暂停新批次和新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暂停新批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一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审批开业。

对于前两项:暂停新批;我们理解并认可新一批跨省业务的暂停;但已经批准筹建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视为已经通关的类型,建议继续营业。否则法律法规会打起来,还可能导致行政诉讼。毕竟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筹建单位和取得工商执照的企业都可以以自己的身份与监管部门“说理”。

同时,对已经批准的机构的业务资质进行重新核查。回过头来看,是有道理的,但是对于市场主体来说,会有一种不安全感,已经取得的资质变了。但对于炒类似牌照的人来说,可以控制牌照价格,让买家心理动摇,可能会打压部分价格。

借款目的是关键。

通知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禁止发放“校园贷”、“首付贷”;禁止为股票、期货等投机性操作发放贷款,“指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

现金贷的一个特点就是没有明确的借款目的。因此多头借贷问题突出,也被一些人用来分流资金,甚至在一些投机活动中被用来“加杠杆”,为自己和家庭债务总额的上升推波助澜。

出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根本目的,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对贷款用途的监控被严肃地提出,并由监管机构实施。至于如何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我们看好“监管技术”,期待地方金融机构采购更多高科技的监管技术和系统,及时对辖内被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银行和非贷款机构之间的“联合贷款”已经死亡。

银行理财参与现金贷业务,大多是一个大渠道,坐拥“无风险收益”。为什么这么说?名为“贷款援助”,实际上是指银行以外的人或机构放贷,其中一些人要签订“抽屉协议”,私下要求自然人或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自然人和机构要100%垫底。这种模式还是被监管部门一眼看穿。为此,《通知》专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规范。其实就是三个字:请尊重自己。

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格的机构发放贷款提供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格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换句话说,与非出借人“联合借贷”宣告“死亡”,就不要想了。

对于银行外包的核心业务,在与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合作时,不得外包授信和风险控制,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增信服务和覆盖,“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换句话说,第三方的参与被最小化,即流量提供者,没有风险控制和信用权限,只是脚踏实地的“供给”银行。

P2P又被捎带了。

网贷机构在自己合规备案的道路上走得很艰难。大家一直在寻找下一个出口。在发现了现金贷这个金矿之后,网贷平台虽然不允许自己放贷,但是积极撮合,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

本通知警示网贷机构不得撮合或变形不符合利率要求的借贷业务,禁止从贷款本金中提前扣收各种费用;客户信息收集、筛选、信用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不得外包;不要将银行资金与P2P点对点借贷相匹配;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婚介服务。

对于P2P点对点借贷来说,不得不面对自身的整顿和挤压;同时还要面对现金贷、校园贷等其他周边业务的紧缩。

有各种各样的制裁。

停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经营资格直至取缔。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等违法行为,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等工作机制进行查处。

在我们的经验中,最严重的案件可以通过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非法发行证券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当然,这需要行政机关的公函或者群众的举报。通知特别指出,恶意欺诈、暴力催收等问题将重点防范,即欺诈、故意伤害等,必须严肃处理。除了刑事制裁,其他方法都是常规的行政手段,常见且有效。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报告平台

各地要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命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对提供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形成有效威慑。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全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在行业自律和约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除了消费者教育、标准制定、案例指导,未来在受理金融消费者举报方面也会大有作为。

ABS流通模式受到极大挑战。

这份通知提到,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纳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相结合,结合后的融资总额与净资本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与资金的比例。

这段话的意思其实是通过资产转让、ABS等方式回笼资金,应该严格限制重复使用“额度”的做法。限制的标准是各地规定的“杠杆”的1.5倍、2倍、2.5倍,最高5倍。不管怎么转,都离不开这个圈子。

以前个人信用通过ABS放在交易所,银行等很多机构投资者也来买。通知一出,对这种模式经营的小贷公司影响很大。“开源”工作不会像以前一样不断出现,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它们的规模,影响了它们的开发速度。整改工作结束后,可能还需要时间来论证“头部企业”的优质资产会不会是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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