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1日,敦化法院调解了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原因是王某于2018年5月22日向敦化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万元,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期限到期后,小额贷款公司要求王某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多次尝试未果后,小额贷款公司将王起诉至敦化法院。经敦化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被告王某于2019年6月5日前向敦化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但王某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敦化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通过网上查控发现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奈,干警们只能通过电话、上班等简单直接的方式联系,希望能让王主动履行义务。在警方的频繁攻势下,9月4日,王某终于在女婿司某的陪同下来到了法院。通过执行民警的释法和耐心答疑,王某终于明白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会承担的严重后果,于是王某要求司某为其担保,并保证在9月5日前还款。2019年9月5日,王将借款本金3万元交给法院,2000元利息也于9月11日补齐。至此,该案成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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