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倒签合同的定义

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倒签合同的定义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1.当事人未对合同会签日期提出异议的,视为合同双方已就合同签订日期达成一致,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合法有效。

【索引:浙江金诚实业有限公司与北部湾旅游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一案;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申请第4932号]

金诚公司与北海华美公司签订光船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金诚公司对该协议存在倒推时间提出异议。金诚公司明知北海华美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1日,仍同意于2010年1月5日签订合同。应视为合同双方就合同签订日期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14日合法有效。二审判决认定,在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情况下,金诚公司与北海华美公司倒签合同并无不当。

二、当事人未对反向签订合同提出异议,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存在合同法上的效力,应认为该合同成立并有效。

【指数:成都洲际何润置业有限公司(原成都何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眉山仁寿中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申请第537号】

何润公司认为,该借款合同是盛发公司与中汇通小额贷款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前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已被双方销毁。现向法院提交会签日期签订的借款合同,证明本案借款关系的存在,是魏兴华与中汇通小额贷款公司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使何润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其声称会签的日期为2013年7月11日和2013年12月17日的两份借款合同不是对之前借款的追认或确认,该两份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何润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经审查,何润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盛发公司与中国汇通小额贷款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盛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兴华签字,并加盖盛发公司印章。盛发公司、魏兴华对该合同未提出异议,双方均有表示,该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故一审法院。

其次,日期为2013年7月11日的合同存在2013年12月6日就存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问题。在一审中,中国汇通小贷公司已作出声明,该合同是在2013年12月10日前后会签的,而在原审中,盛发公司和中汇通小贷公司均同意2013年12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上是2013年7月到期借款的展期。结合中汇通小贷公司提交的相应付款凭证,可以证明中汇通小贷公司与盛发公司的借款关系确实存在。

因此,何润公司申请再审,主张魏兴华与中国汇通小额贷款公司恶意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诬陷何润公司,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理由不能成立。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要求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限制会签日期的条款。因此,倒签合同只要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被视为有效。

【索引:柳州柳钢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野夫世界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柳州柳钢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野夫世界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27号]

关于合同的有效性。本案涉及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授权委托书、告知书是履行野夫公司与柳钢公司合作协议所需的文件手续,是双方合作投标行为的一部分。合同的倒签日期并未改变上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履行,符合法律规定。《入伙协议》中没有野夫公司与柳钢公司买卖房屋的约定。客观事实证明,双方合作从广西公物拍卖有限公司购买、收受,二审法院认定为“虚构房屋买卖关系”没有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确定,要求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限制会签日期的规定。因此,倒签合同只要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被视为有效。双方合作投标广西信托大厦不是虚构的,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本案所涉文件是否会签,不影响一起投标的客观事实。

4.双方是否倒签合同,只涉及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起点,不涉及合同的有效和无效。

【索引:玉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Xi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案二审;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81号]

最高法认为,一审判决以双方倒签合同的日期规避了2003年陕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作为涉案合同无效的理由,是没有根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但本案中,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合作勘探合同,不是探矿权转让合同,不涉及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不损害国家利益。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认定合同无效,是适用法律错误。基于此,双方是否会签合同只涉及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起点,不涉及合同的有效和无效,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无关。

5.如果以虚假协议会签合同以规避法院执行,则符合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要件,应认定为无效。

【指数:钟惠成、赵春琪等。与钟会成、赵春琪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沈敏字第1643号]

最高法称,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转让协议是否为规避法院执行而倒签的虚假协议。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认定转让协议是为阻止法院执行另一案件而会签的虚假协议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由认定转让协议无效是正确的。

来源:裁判文书网,闵家峰整理。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倒签合同的定义":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88831.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