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日讯《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发布的[2018]5号、6号、7号、8号)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沧分行存在贷款审查未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沧监管分局罚款25万元。此外,莱昂、陈志斌和郭志宏也被罚款。
建处罚决定书〔2018〕5号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沧分行贷款审查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沧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建处罚决定书[2018]6号显示,李昂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沧分行在贷款审查中未履行尽职调查、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沧监管分局给予警告。
建处罚决定书〔2018〕7号显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沧分行在贷款审查中未尽职尽责,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沧监管分局给予警告。
建处罚决定书[2018]8号显示,郭志宏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沧分行在贷款审查中未履行尽职调查、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沧监管分局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报表、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工作。
以下是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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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客户,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88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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