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例号
(2019)皖1602直3479
失信者的照片
合法负债的人
刘梦瑶
性别
男人
年龄
27
识别号
4107271992****2913
地址
安徽省城关镇古佛寺村1组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基准生产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现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封丘县刘梦瑶商业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亳州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返还原告,并支付贷款利息(以贷款本金200507.79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7.784%计算)。二。被告封丘县刘梦瑶商业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亳州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诉讼担保费1600元。三个?被告恒、、、高云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恒、、、高云腾在其履行担保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向债务人封丘县商社追偿的权利。4.依法驳回原告亳州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660元,共计6549元,由被告封丘县商业事务所、恒、、、高云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表现
全部未实现
负责人的电话号码
0558-511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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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亳州孟寒,亳州市谯城区孟庆军":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88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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