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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结账不怕被偷吗如何防损,自助结账超市盗窃频发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近年来,许多超市逐渐升级商业模式,变人工结账为自助结账。没有收银员和长队,他们可以通过扫码支付和离开。超市“自购”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也节约了经营成本。但随着购物环境的放宽,个别消费者贪图小便宜,难以自控,屡屡触碰法律红线。超市的防盗措施和防盗意识正在经受前所未有的考验。

2018年至2021年5月底,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共办理盗窃超市销售商品案件30件43人,其中2018年4件7人,2019年6件8人,2020年14件22人,2021年1月至5月6件6人,呈逐年上升趋势,逐渐发展为单独类型的盗窃案件。

案件的主要特点

该院通过梳理2018年以来办理的此类案件,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一些新变化:

(一)技法的趋同,呈现出长期性、反复性和小的特点。在上述30起案件中,有21起案件的行为人在使用自助结账机支付部分商品时,没有进行扫码支付,而是对超市销售的商品进行了小次数的秘密盗窃,占所处理案件的70%。每个犯罪嫌疑人盗窃次数均在3次以上,多为5次左右,最多可达12次;单次盗窃的金额比较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甚至单次盗窃商品也不过几元。单次盗窃超过2000元的只有1起,其余案件均为多次盗窃且累计盗窃超过2000元定罪。

(2)团伙犯罪增多,分工明确,甚至流动作案。在这30起案件中,8起是团伙作案,其中6起是亲戚或朋友作案。发现某超市收银台存在漏洞后,多次前往该超市实施盗窃。比如王某等三人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是一家三口。在了解到盒马超市自助结账机管理上的漏洞后,贪念越来越大,从最初的多买少买,到最后车没结账就走了。又如毕某等3人为朋友,在朝阳、石景山等地的永辉超市、山姆会员店一天内盗窃作案。犯罪嫌疑人有的分工合作,有的负责结账时不扫码偷货,有的负责造成超市工作人员的视觉盲区或分散其注意力掩护他人得手。

(3)涉及的主体多元化,从无业人员扩大到有固定工作收入的人员。超市自助结账模式的出现,使得盗窃容易得逞,使得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从以盗窃为生的人扩大到家庭生活无负担、有固定职业的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嫌疑人属于超市中的普通消费群体。虽然赃物在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内,虽然有稳定的收入和工作,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小便宜、侥幸心理等因素,连续多次作案。每次被盗物品金额都很小,他们认为物品价值不大。即使被抓,也可以赔偿超市。不知道他们已经涉嫌犯罪。

43人中,大专以上学历占51%,正式工占28%。比如周某盗窃案,此人是央企工程师,本科学历,收入很高。曾在永辉超市盗窃3次,每次只带1瓶汤臣倍健钙胶囊(价值100多元),被当场抓获。再比如张盗窃案。他是大学生,在便利蜂超市偷了10次,没有扫一些商品的码。盗窃金额共计1800余元。

(4)部分超市防盗措施不到位,存在管理漏洞,存在“守株待兔”“坐地起价”现象,要求高额赔偿。一些超市为了优化顾客的购物体验,刻意营造轻松的购物环境,在自助结账机和超市出入口不配备或少配备防盗设备和人力。有的超市在监控到小偷盗窃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保留了监控录像等证据,在多次作案达到定罪标准后才实施抓捕;同时,一些超市在控制犯罪嫌疑人后,利用犯罪嫌疑人急于求成的心理,漫天要价,甚至敲诈勒索。

办案难点及对策

石景山区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两种问题,即难以准确认定赃物和难以准确把握严重程度。这两类问题不仅影响案件的定性和量刑,还可能引发家庭矛盾甚至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根据此类病例的特点,医院探索出一些规律性的问题和应对策略。

(1)重视客观证据,严格控制证据标准。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盗窃次数、赃物情况,与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自助结账机购买记录、消费小票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将犯罪嫌疑人购买商品的监控录像与实际购买记录进行比对,找出犯罪嫌疑人未结账的商品,再对相关商品进行价格鉴定,从而确定盗窃数量和金额。如果监控录像不能清晰反映被盗物品的特征,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盗超市提供的货物清单是不能轻易采信的。根据监控录像难以判断大宗生鲜食品的价格,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认定盗窃数额。

(2)通盘考虑,谨慎妥善处理。在把握此类案件的处理尺度上,不宜“一刀切”。而是要秉持宽严相济、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根据不同案件的犯罪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妥善处理。

1.失窃的数量以及失窃物品的数量和目的地。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的次数、作案目标的价值、事后对赃物的处理方式,都能直接反映出其主观恶性。

盗窃次数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的犯罪嫌疑人比偶尔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更具有主观能动性,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更大,因此更有必要对其定罪处罚。

专门盗窃高档烟、酒、名牌化妆品等奢侈品的犯罪嫌疑人。,他们的赃物主要用于转卖利益,相对主观,危害较大。但对于主要盗窃蔬菜、肉类等价值较低的生活必需品供个人日常使用,且正常支付的货值远多于未支付的货值的,由于嫌疑人多出于贪小便宜的侥幸心理,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基于个人情况考虑相对不起诉。

2.是否未雨绸缪。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是日常购物过程中偶然的顺便携带物品的行为,还是有预谋的盗窃计划,甚至是有组织有分工的盗窃,处理标准应该是不同的。比如王某等三人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是一家三口。女儿通过自助结账机结账时意外发现盒马超市其他顾客有夹带行为,超市没有发现。于是一家三口决定利用这个漏洞在盒马超市实施盗窃,20天内盗窃9次,盗窃金额共计1万余元。多人共同实施这种盗窃犯罪,一般通过事前策划、策划、约定分工等方式。,比较主观恶毒。

3.盗窃发生的地方。实施盗窃的地点往往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以王盗窃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在短时间内多次实施盗窃,作案地点分布在石景山、朝阳、海淀等区的多家超市,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并非在超市正常购物时一时冲动实施盗窃,而是有针对性地选择被盗超市实施盗窃。即使认定其盗窃5次,共计3000余元,不属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但根据其流动作案的情况,检察机关仍认为其主观恶性较大,具有社会危险性,故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4.犯罪记录和一贯表现。有盗窃犯罪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以逮捕和起诉;犯罪嫌疑人无犯罪记录,平时有固定职业,且一直靠诚实劳动获得收入的,考虑到其主观恶性较小,有条件帮助教育,一般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

5.认罪和赔偿谅解。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能否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商家损失,体现了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被盗商户的谅解,同时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杜绝再次犯罪,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无犯罪记录、情节轻微等条件,可以考虑作出不逮捕、不起诉的决定。

社会治理对策建议

(一)制定类案证据指引,进一步明确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建议尽快出台办理盗窃案件的标准,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尚超盗窃案件定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认定,确保办案部门能够合法、公正、规范地审查盗窃案件。

(二)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社会问题综合治理。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各大超市防盗措施不完善、管理漏洞松散等问题,该院向区商务局提出以下检察建议:一是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定期排查机制和智慧摊贩共享联防联控体系,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加强分析研判。二是引导商户完善防盗管理措施。比如在适当的点设置高清摄像头和人脸识别系统,增设防盗安全门,加大人员监管力度,及时盘点货物,注意更新防盗设备,加大防盗宣传力度。三是督促尚超企业增强自主意识。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培训,杜绝“明知盗窃不报警,累计次数后再报警”的做法,禁止擅自“罚款”和强行翻包搜身。四是加强行业防损管理和监督。研究制定全行业统一的安全管理和防损措施标准,通过开展不定期检查、设立群众举报热线等方式,监督超市防损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三)形成共识,提高行业自治管理水平。在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收到回复后,该所组织召开了落实尚超企业防盗管理检察建议专项工作推进会,强化检察建议效果,促进尚超企业谈困难、议对策、谋共同发展,提高行业自我管理水平。

(四)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公众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在超市、居民区等重点区域,面向消费者开展了系列普法讲座,并借助官方新闻媒体平台、微信官方账号发布的普法文章和新媒体作品,生动讲解盗窃犯罪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偷”会触犯刑法,从而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形成人人自省、人人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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