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诚信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根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4)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公司关联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方:
(1)公司的母公司;
(二)公司的子公司;
(3)与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共同控制公司的投资者;
(五)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者;
(6)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合营公司;
(八)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及其近亲属。个人主要投资者,是指能够控制或者共同控制企业或者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公司或其母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关键管理人员是指那些拥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导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与主要投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与企业进行交易时可能影响个人或受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本公司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密切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五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交易,包括以下交易:
购买或出售资产;外国投资;提供财政援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合同(包括委托经营、委托经营等。);给予或接受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让;签署许可协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委托销售;关联方共同投资;办理金融和融资咨询、信用认证及相关咨询和代理业务;协助实现交易资金的收付;办理会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办理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存款;办理贷款和融资租赁;其他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通过协议转移的事项。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部门的职责:
(1)财务部负责研究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修订,收集非日常关联交易提案;
(二)财务部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编制公司关联交易季度报告,维护关联方名单,收集日常关联交易提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财务部制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框架协议;
(4)财务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
(五)审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
第七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商品、服务和资产的交易价格。
第八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家有价格或执行国家规定的,按国家价格或执行国家规定执行;
(二)没有国家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第六章年度关联交易主合同审批流程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由业务部门提出业务需求后,由财务部进行全年估算,形成关联交易总合同,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上报。
第七章露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包括: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提供或获得担保的情况;未结算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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