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图: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何飞/文12月8日,银监会P2P点对点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网络小贷整治方案》)。对此,笔者做了如下解读:
首先,《网络小贷整治方案》的发布有三大意义。
一是拓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内容。自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来,一行三会等部门先后对非银行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P2P点对点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现金贷、虚拟货币、互联网金融交易所等业务模式和平台开展了专项风险整治。《网络小贷整治方案》的下发,意味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任务远未结束。
二是进一步体现了“分而治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根据201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小贷属于点对点借贷范畴,后者属于互联网金融七种模式之一。一方面,点对点借贷是互联网金融中发展最快、暴露最多的模式,因此专门针对点对点借贷进行风险整治是符合行业发展现状的。另一方面,早在2016年10月,银监会就发布了《P2P点对点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当时之所以没有将网络小贷纳入整治范围,主要是因为网络小贷和P2P网贷的性质不同。前者属于有小贷牌照的持牌机构,后者属于无牌信息中介机构。这两者本质上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区别对待。
事实上,2015年、2016年点对点借贷中的风险主要是P2P网贷平台产生的,包括2017年“现金贷”乱象在内的一系列问题已经涉及到网络小贷领域。因此,目前专项风险整治以网络小贷为重点,充分体现了监管的时效性和专业性,也将“分而治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思路发挥到了极致。
三是延续11月以来的网络小贷监管措施,进一步明确网络小贷监管细则。事实上,从11月份开始,监管层已经针对网络小贷出台了三大文件。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紧急文件《关于立即暂停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的通知》,强调自2017年11月21日起,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不得新批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12月1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强调已获批筹建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一律暂停营业,已获批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必须重新核查业务资格。由此可见,此次发布的《网络小贷整治方案》是监管层按照一贯监管原则烧的第三把火,非常有利于铲除网络小贷乱象,可谓恰逢其时。
其次,对于这份《网络小贷整治方案》,各界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方面,《网络小贷整治方案》对网络小贷进行了明确界定,网络小贷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贷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同时,《网络小贷改造方案》特别指出了现有的两种业务模式,一种是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全国性小额贷款公司,一种是网络小额贷款线上线下相结合发展的跨区域小额贷款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大型互联网平台旗下的小贷公司,还是专门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都需要按照网络小贷整治方案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整治。
另一方面,“网络小贷整治计划”主要从准入资质、出借资金、综合费率、贷款管理、业务合作、信息安全等六个方面进行排查整治。
第一,在准入资质方面,网络小贷整治方案既强调了严格管理和审批权限的重要性,又明确了对网络小贷资质的重新审核要求,特别是对无证从事网络小贷的。这意味着,无论是拥有线上小贷牌照从事非法现金贷业务的主体,还是拥有线下小贷牌照从事线上小贷业务的公司,或者根本没有小贷牌照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都是此次整治的重点对象。
二是在出借资金方面,《网络小贷整治方案》提出运用穿透式监管,检查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权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是否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小贷公司股份;检查小贷公司是否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借贷业务,是否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在点对点借贷中通过信息中介融入资金。这意味着“以自有资金放贷”必须成为网络小贷公司经营的根本原则,同时“P2P网贷+网络小贷”的经营模式将受到限制。
第三,在综合利率方面,网络小贷整治方案提出了综合实际利率的要求,强调综合实际利率要包含所有借款成本,同时要与贷款本金挂钩,折算成年化形式。此外,强调网络小贷公司不得提前从贷款本金中扣收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者设置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同时应当提前向借款人充分、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这意味着目前网络小贷公司普遍存在的“名义利率+其他费用”的展业模式将难以为继。同时,网络小贷公司的综合真实利率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贷前信息应当充分披露,不得存在“诱导贷”行为。
第四,在贷款管理上,《网络小贷整治方案》提出,网络小贷公司应构建全流程风险控制体系,充分评估并持续关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用途等。要审慎确定综合实际利率、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限制和还款方式;要防止借款人过度借款。同时,要重点关注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强调小贷公司不得进行暴力催收。此外,监管部门明确要求网络小贷公司不得发放无特定场景、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贷;不得发放“校园贷”、“首付贷”;不得为股票、期货等投机性经营发放贷款。这意味着,以前打着消费金融幌子从事现金贷业务的平台将被严厉整治,消费金融将回归特定消费场景的借贷模式,现金贷流入房市和股市的现象也将受到有力约束。
五是业务合作方面,《网络小贷整治方案》提出,小贷公司不得与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或未取得相应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互联网平台合作发放网络小贷;不得与无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信贷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不得外包;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通过“抽屉协议”自下而上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这意味着之前网络小贷公司广泛存在的“助贷模式”将受到限制,通过助贷平台变相收费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与助贷平台串通的违法行为将受到限制。
第六,在信息安全方面,《网络小贷整治方案》要求小贷公司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保护客户隐私,特别是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这意味着“重视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将成为网络小贷公司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之前“以大数据风控为名买卖用户信息”的违法行为将被制止。
最后,《网络小贷整治方案》对整治目标、整治原则、责任分工、工作步骤和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来说,“实现全面监管覆盖和有效风险防控”是此次整改工作最重要的目标。“吸取经验,采取稳妥措施,标本兼治,着眼长远,高度重视,加强合作,做好规划,守住底线”是这次整治工作的32字方针。P2P点对点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络小额信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包括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负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工作步骤上,应按照“先摸底,后分类处置”的顺序进行,时间节点分别为2018年1月底和3月底。应该说,《网络小贷整治方案》将成为点对点借贷行业规范发展的标志性文件,是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非常有利于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发展。
(作者是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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