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甲公司于2018年12月与乙公司签订了检测服务合同。甲公司为乙公司相关仪器仪表提供检测服务,甲公司安排袁负责与乙公司员工张具体对接;2019年1月以来,袁某在张某的要求和安排下,协助张某审核、报销检测费用过程中,通过虚增检测次数、多收取检测费用等方式侵占B公司资金,共计15万余元。
侦查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当事人袁刑事拘留。袁的家人在刑事拘留的第二天委托律师曾强作为袁的辩护人进行了干预。
曾强律师第一时间安排见面,分别与袁及办案机关沟通。了解基本事实后,认为本案侦查机关定性不当,在提请逮捕前及时与侦查机关法制部门沟通。法制部门最终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袁有自首情节,是从犯,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请求检察院对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袁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机关将袁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补充取证后,侦查机关再次提请检察院批捕袁。此时,辩护人积极与检察院沟通,促成袁与被害单位达成谅解。检察院再次对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两个月后,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人多次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提出袁有从犯、认罪、情节轻微、赔偿谅解、认罪从轻处罚等情节,请求对袁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审查证据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防御思维
1、本案应定性为侵占而非诈骗;
2.嫌疑人是从犯;
3.嫌疑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4.嫌疑人有坦白情节;
5.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
6.嫌疑人是一家私企的高管。建议检察机关利用检察机关的职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综上,请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院对袁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经验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了解案情,结合理论和实践,向侦查机关说明诈骗和职务侵占的区别以及本案为什么要认定为职务侵占,并及时与法律部门沟通,在逮捕前取得侦查机关变更性质的意见,为后续办案奠定了基础。此外,本案还存在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短时间内再次逮捕的“异常情况”。需要在前一次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增加其他从轻处罚情节,以便检察机关再次采纳不批准逮捕意见。
该案例已被列入法院立方优秀案例库。
包括在内,编号2022-061
律师介绍
曾强
曾强,律师,四川省职业刑事律师,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部主要负责人,成都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以来,专门从事刑法业务。
赢得荣誉
四川刑事律师
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优秀论文奖
成都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优秀论文奖
成都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与刑事遵从。曾强此前的工作经历,使他对刑事法律业务有着独特而卓有成效的处理方式。同时,曾强律师刑法功底深厚,时刻关注刑法理论的变化与发展,对犯罪构成理论有深入研究,办案思路清晰敏捷,控案精准,办案方法多样。他善于从不同角度分析具体案件,从而在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可采性规则上找到突破口,进而达到理想的办案效果。自执业以来,曾强律师每年承办的刑事案件超过5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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