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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银行人员受贿后违法放贷,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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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褚明峰刘磊

裁判摘要:在借款合同的形成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收受借款人贿赂后实施了非法放贷罪,借贷双方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违反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规定,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不能证明担保人参与犯罪或明知犯罪仍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要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情摘要:1。2006年12月22日,盐田木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6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生产线项目建设。

2.2006年12月23日,兰玲与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登记。

3.另查明,岩田木业公司通过编造贷款理由、提供虚假贷款申请材料等方式取得上述贷款,但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涉嫌骗取贷款。

4.再次查明,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中心库副主任蒋运南在贷款人盐田木业公司分管工作中,明知盐田木业公司提供的贷款手续不实,出具符合贷款条件的调查报告,并逐级上报虚假材料。

5.再次查明,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中心库副主任蒋运南及相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盐田木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构成骗取贷款罪。

6.盐田木业公司无法清偿到期贷款,农行岫岩支行诉至法院实现其抵押权。

争议焦点:农行岫岩支行对兰陵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吗?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认定盐田木业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在办理涉案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并认定了(2010)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0)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和(2012)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第18号生效刑事裁定书,盐田木业公司为取得涉案固定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姜行贿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蒋运南为此逐级上报虚假材料,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盐田木业公司获得涉案贷款,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罪、单位行贿罪、非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在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实施了上述刑事判决、裁定认定的犯罪行为,双方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违反了国家财经制度,构成犯罪。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与盐田木业公司虽然应当认定盐田木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但仍存在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原审判决主文并未涉及合同效力问题,只是对借款本金、利息及抵押担保的偿还作出了判决。双方均未对此提出上诉,本院维持原判主文。

中国农业银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发放贷款,造成损失。在没有证明兰玲参与犯罪或明知犯罪仍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要求兰玲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2013)闽重耳字第51号

相关文章: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担保法解释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没有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实务分析:银行管理人员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订立的借款合同一定无效吗?笔者前期专门做了一篇文章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讨论。详见:最高法院:银行人员职务行为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借款合同无效!。

在上述基础上,本文确认了另一种情况:收受借款人贿赂后非法放贷,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联系不存在争议。此时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认定合同无效是没有争议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还贷款的风险必然大于合法放贷的风险。没有证据证明保证人知道全部事实的,应当免除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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