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发放的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点和管理水平,采取“适社适社、适户适户”的贷款方式。
信用证条款
合作社向信用社贷款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能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相关资料;
4.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管和结算监管;
5.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和拖欠利息;
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贷款卡并通过年鉴;
7.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作社成员的贷款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者商事能力的自然人;
2.住所或固定住所(固定营业场所)必须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
3.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在信用合作社开立存款账户;
5.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6.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额度根据信用状况、资产负债状况、综合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合理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70%;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利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具体优惠幅度由县(市、区)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经营项目超出农民展览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不享受优惠利率;
担保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有担保、抵押或质押,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有“农民联保+互助资金担保”、“农民联保+农民展合作担保”、“农民联保+互助资金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
使用
1、购置大中型农业机械;
2、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成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资金;
3、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和销售成员农产品;
4、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产品分级储存场所,购置各类包装加工设施,购置冷藏设施和运输设备等。;
5.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其他需要;
6.其他合法目的。
注意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合作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新生事物,在提高农民财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农村生产经营的一种新模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支持这一新生事物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对有贷款的农民合作社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向各类农民合作社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认识和操作上的误区,亟待改进和重视。
1、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合法合规性,谨防“空壳社”。
这个名义上披着合法外衣的合作社,实际上相当于“空壳社”。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国家优惠政策补贴,获得项目资金和银行贷款。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其他正规合作社的诚信经营和健康发展,威胁了中小金融机构的信用安全。因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高度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合规性,在积极支持正规合作社经营发展的同时,应坚决
2.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的成效,谨防问题严重、无发展前景的合作社。
虽然大多数合作社都制定了章程,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成员大会等必要的机构,但由于成立较晚,缺乏经验,许多合作社在具体运作和成效上存在许多严重问题,概括起来有:
(1)合作意识淡薄,缺乏为成员服务的精神。
②缺乏实质性的民主管理。
③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4)盈利模式和剩余分配模式存在一些不足。部分合作社利润分配混乱,分红和利润返还随意性大,无法根据成员出资和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进行盈余分配。
⑤抗风险能力弱。主要表现为:经营规模小,注册资本不足;会员以个人身份接触市场,市场适应能力弱,经营风险高;内部合作不紧密,缺乏凝聚力,形成利益共同体;资金不足,项目资金和优惠补贴不能及时到位;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如农业保险)不能及时跟上,阻碍了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3、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挪用成员贷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
比如某养牛合作社所辖的畜牧园区,银行承诺给畜牧园区每个养殖户贷款30万。贷款获得后,作为入园条件,农户将贷款的10万元交给园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剩余20万元可用于园区买牛、养牛的费用;再比如养鹿合作社,以前是以养鸭为主的村集体组织。几年前从银行贷款后,养鸭业灰飞烟灭,银行的养鸭贷款成了死账。现在变成了养鹿合作社。合作社获得了部分贷款,需要银行加大信贷支持。
4、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审慎发放农民合作社贷款。
面对众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在积极支持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审慎发放贷款:
一是要严格做好贷前调查,对农民合作社的合法合规性和经营有效性进行严格的贷前调查,包括设立的合法性(机构选址、成员构成、章程、营业执照)、经营合规性(加入和退出合作社、民主管理、社员服务、盈余分配等)。),发展前景,诚信,市场风险等。,并形成详细的贷前调查报告。
二是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设立或聘请相应的评估机构对其信用和市场风险进行贷前评估,对不具备实力和诚信的高风险合作社审慎放贷;
三是严把审核关,成立专门的合作贷款审核机构,对合作贷款进行多方审核,重点关注合作贷款的合法合规性、运营有效性、是否存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否存在变相套取银行贷款、挪用会员贷款等问题。
四是做好贷后检查和贷后帮扶工作,积极防范贷后资金风险;
五是树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典型,在信贷资金方面对有一定实力、合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完善、经营良好、发展前景好的合作社给予大力支持。
贷款方式
第一
合作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第二
按照“适合合作社就适合一户”的原则,合作社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可以向成员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符合要求的,可以申请合作社贷款。
文章
信用贷款。
(1)
合作信用贷款:
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对其财务实力、经济效益、管理和偿债能力等进行评估而发放的贷款。,确认其信用优良,有能力履行义务,清偿债务。合作贷款按照“调查-评级-授信-授信”的流程办理,评级授信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指引》执行。
(2)
成员农户信用贷款:根据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相关规定和要求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第五条采用担保方式申请合作贷款的,应当由与威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抵押和质押申请合作贷款和社员贷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威宁农村信用。
社会保障管理的有关规定。抵押(质押)贷款,借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时,需相应签订抵押(质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借款合同和抵押(质押)合同必要时应经国家公证处公证。抵押(质押)权的设立、抵押(质押)及其估价、抵押的数额和期限、抵押(质押)物的占有和处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威宁农村信用社担保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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