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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借款合同约定债权转让后向债权受让人所在地起诉,无效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关键词:]

本协议管辖借款合同中的债权转让。

[案例索引]

舟山冯巩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金长虹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书。

[案例编号(2023)最高人民法第99号]

[原始声明]

2020年7月22日,金长虹、姚胜霞与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利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9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万事利公司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2021年10月27日,万事利公司与舟山冯巩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万事利公司一般将其对金长虹、姚胜霞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舟山冯巩公司,万事利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金长虹、姚胜霞。现金长虹、姚胜霞逾期未还款,舟山冯巩公司催收贷款未果,诉至法院。

[受理法院认为]

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借款合同中“乙方(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转让债权的,应当向债权转让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舟山冯巩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沙坝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金长虹、姚胜霞为甲方,万事利公司为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债权转让的,应当向债权转让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第七页写明“合同签订地点:杭州市江干区”。本协议的管辖权条款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该部分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法有效。管辖法院应根据本条确定。第二部分是关于乙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第三人与甲方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签订借款合同时,乙方是否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处于不确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管辖协议通常会因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和当事人的不确定性而损害合同一方的管辖利益,造成诉讼不公和不便。因此,该部分协议的管辖权条款应认定无效。根据第一部分管辖协议,本案可以由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裁判意见由孟令权律师根据对裁判主文的理解整理而成,可能存在对原意的误解,仅供自学,不可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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