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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废债借款人名单,恶意逃废债务是什么意思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当前,疫情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主的生产经营产生了影响。除了银行,很多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平台也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为客户提供减免利息费用、延期还款等综合措施,缓解非常时期的困难。可见,无论是监管政策,还是金融机构的具体细化措施,都是为了加强对疫情防控的金融支持。

然而,所有这些好措施都被恶意逃废债务的“老赖”盯上了。

有信贷业内人士表示,疫情期间,一些“反催收”联盟甚至组织统一队伍,教授借款人逾期字,制作假病历、社区隔离证明等。,以避免还款。

有信贷行业人士表示:“我们在行业内也听说过这种现象。最近,有一些组织和个人向贷款客户提供所谓的"投诉指导",以及"退款帮助"服务并收取费用。因为疫情,这种情况越来越严重。一些借款人被反催收机构忽悠,支付巨额咨询费,根据其提供的所谓“逃废债秘籍”向政府和媒体恶意投诉,甚至有人将当地监管部门告上法庭,希望通过这种非法手段摆脱正常的信用债务。经调查核实,其实是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最终,借款人不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被记录为不诚信。我们也在这里提醒大家不要上当受骗,不要轻信其教唆而造成逾期还款,以免影响客户的个人征信,造成不良记录和资金损失。”

《法制日报》近日刊登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撰写的《反催收套路违法不可信,欠费的侥幸心理无法保全》一书。文章指出,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中,按照约定还款是借款人的义务。但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延期还款或调整还款方式,实质上是双方协商变更了原借款合同。如果借款人使用虚假证明骗取“优待”,则构成欺诈。一经核实,贷款人有权拒绝申请或取消变更。届时,借款人不仅要补足欠款和额外利息,还要承担违约金,并被纳入失信记录。此外,支付给“反催收中介”的高额费用打击了水漂,这是得不偿失的。

一些借款人心存侥幸,认为“防催收中介”提供的证明材料足以以假乱真,而医疗机构等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太忙,很难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实。事实上,即使借款人一时成功,贷款人发现虚假申报后也有权撤销。即使金融机构不知情,“反催收中介”也有可能利用借款人的“把柄”,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或胁迫借款人一步步落入“套路贷”陷阱。借款人想用套路,却经常被“反催收联盟”利用。

同时,“反催收中介”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催收中介”认为自己是幕后黑手,与金融机构没有直接联系,没有风险。事实上,其在向“客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但是,如果以欺骗、胁迫的手段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引诱借款人陷入“套路贷”的陷阱,根据其具体情况,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

法官提醒金融借款人:诚信履约,不要心存侥幸,不要贪图延迟还款的小利,不要轻信“反催收中介”的欺骗,否则最终可能会上失信被骗名单。同时也奉劝那些利用疫情牟利的“反收联盟”,让法律收回,而不是泄露。不要因为贪欲而去法律之外,以为他们在“打擦边球”,其实是掩耳盗铃,损人不利己。

仍有不少从业者呼吁行业和媒体传播正确的守信理念,引导公众理性借贷,为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来源:平安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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