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
我院受理的汉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汉中志鹏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汉中志鹏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张鹏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汉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悬赏方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治逃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我院现发布执行奖励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汉中市志鹏工贸有限公司,汉中市乡镇企业物资总公司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6630231X。
法定代表人:张鹏,男,汉族,52岁,住车站路铁路三分局3号楼2单元104室,公民身份号码6123271967xxxx0011。现在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为412890元
奖励条件:凡举报汉中志鹏工贸有限公司财产线索及法定代表人张鹏下落(不含我们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我院控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实际金额的5%给予奖励。
对提供财产线索者的身份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15(王法官)
举报邮箱: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723000
2
我院受理的汉中聚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远大实业有限公司、汉中远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人汉中聚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悬赏申请我院强制执行。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治逃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我院现将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金明,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350583197507190756),福建省南安市人,住汉中市汉台区东关后街219号楼4单元102室,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260万元。
奖励条件:凡向我院举报王金明行踪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我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我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分别奖励2000元和3000元。
对提供财产线索者的身份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组织者电话:15191925663
举报邮箱: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210室
邮政编码:723000
三
我院受理的汉中聚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远大实业有限公司、汉中远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及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汉中聚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洪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以悬赏方式向我院申请执行。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治逃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我院现将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洪,女,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7602211025),福建省南安市人,住汉中市汉台区东关后街219号3号楼4单元102室,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260万元。
奖励条件:凡向我院举报洪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我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我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分别奖励2000元和3000元。
对提供财产线索者的身份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组织者电话:15191925663
邮寄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210室
邮政编码:723000
四
本院受理的唐、秦与被执行人李兴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兴春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人唐以悬赏方式向本院申请执行。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治逃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我院现将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兴春,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51102719711122107X),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市中镇朱敏村10组3号,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75000元。
奖励条件:凡向我院举报李兴春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我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我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分别奖励1000元和2000元。
对提供财产线索者的身份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组织者电话:15191925663
邮寄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210室
邮政编码:723000
五
我院受理的胡杰与被执行人甄、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甄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杰以悬赏方式向我院申请执行。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治逃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我院现将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镇,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612328197710011418),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住汉中市七里办事处九女村9组23号,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11.5万元。
奖励条件:凡举报甄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我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我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奖励2000元。
对提供财产线索者的身份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组织者电话:15191925663
邮寄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210室
邮政编码:723000
来源:汉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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