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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的杠杆比率,小贷公司杠杆比例10倍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作为小微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遍地开花,如今在监管政策下逐渐走向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数据显示,近两年来,小贷公司数量呈逐季减少趋势。虽然2020年二季度末和三季度末贷款余额略有增加,但仍呈下降趋势。

近两年我国小贷公司数量及贷款余额变化情况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以来,在疫情和复产的背景下,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小贷公司也迎来了多项监管政策。融资杠杆从分散到统一,他们的行业不断规范,定位清晰。

杠杆率上限全国统一到5倍。

2020年上半年,为鼓励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复工复产,多地陆续出台了“放宽小贷公司杠杆”的支持政策。

例如,2月13日,广东省将小贷公司融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倍;2月18日,重庆支持小贷公司充分利用2.3倍融资杠杆,因支持实体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特殊需求,可适当提高。2月21日,山东省将小贷公司融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倍;3月4日,深圳将疫情期间小贷公司融资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倍;4月1日,北京市将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余额和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余额放宽至不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并将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提高至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不超过1000万元。

疫情发生前,广东省小贷公司杠杆率为1倍,山东省为2倍,重庆为2.3倍,深圳为2倍。

这些政策的时效性大多在半年之内。

2020年9月16日,银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小额贷款公司杠杆率与非标融资、标准化债券融资进行了区分,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率上限统一为5倍,各地可根据需要降低杠杆率。具体而言,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股东贷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的债权资产,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通知》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待明确的一些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5倍的融资杠杆率是疫情期间各地给出的最高杠杆率。结果证明这只是临时措施。现在暂行办法通过《通知》固化下来,实际上大大提高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率。”智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曾说。

董希淼表示:“对于小贷公司来说,其外部融资渠道更加顺畅,较高的杠杆率有利于小贷公司的发展。而且小贷公司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也得到了提升,增加了小贷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

不过,上海互金行业一位人士指出,要看具体对象。如果是线下地方小贷公司,其实基本不会发行ABS(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在交易所发行ABS的企业,一定是平台背景好的巨头企业。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一些小头贷公司发行的ABS规模可能已经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民间借贷新规出台。

除了杠杆率,小贷公司的借贷利率也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而在这一点上,就涉及到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还是民间借贷机构的争议。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LPR),取代了原来的“以24%、36%为基数的两线三区”。根据最新的LPR,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条例》颁布后,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是否适合民间借贷再次引发争议。

“之前的主要意见是,小贷公司不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应当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说。

而曾刚则认为,小贷公司不是民间放贷机构,仍然是持牌机构,因为地方金融监管局也有金融监管的职责,发放的牌照具有一定的牌照性质,不应该适用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2021年1月15日,本报从相关权威渠道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显示,小额贷款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机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

“批复中认定为金融机构,确认了7类地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在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其产品定价将更加灵活,有利于提高服务意愿,增加金融供给,更好地发挥其在多层次信用体系中的作用,服务更多小微企业和大众客户。”董希淼曾经说过。

但董希淼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小贷公司会按照金融机构来调控利率,这并不意味着小贷公司在法律上就是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仍有争议。期待据说即将出台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进一步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董希淼说。

小贷公司有利率限制吗?

值得注意的是,该批文的出现,意味着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利率也摆脱了此前的“二线三区”利率限制,不再有利率上限?

“正常是基于原来的24%,”陈文说,“但它没有明确的约束力。”

“有人担心这会让小贷公司等成为‘高利贷’机构。这种担忧似乎是多余的。金融机构利率由央行监管,央行仍通过自律机制和窗口指导加强管理和引导。实践中,金融借贷的利率远低于民间借贷。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个金融借贷利率都必须低于民间借贷利率。”董希淼指出。

刘新宇也表示,对于小贷公司来说,从司法层面来说只属于一定程度的利好消息,但不应该理解为小贷公司的利率是无限制的,无论是从司法层面还是监管层面。

他指出,从司法层面来看,小贷公司后续提起金融业务纠纷诉讼时,可能需要受《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司法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发〔2017〕22号)的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出借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过高,明显偏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减少超过年利率24%的总额,从监管层面来说,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还需要受制于小贷公司的相关监管要求、监管口径、窗口指导等监管要求,以及小贷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要求。

“未来金融相关法规应该由央行制定,并不意味着利率可以定得很高。现在是过渡期,等待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消费金融专家苏说。

资料来源: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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