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最高院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金融机构性质公布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小贷公司

最高院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金融机构性质公布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小贷公司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经济观察网记者万敏1月15日,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文件已经下发,其中指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在2020年8月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四倍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被视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此后,在司法实践和讨论中,小贷公司作为“民间借贷”是否需要遵守这一规定引发了诸多争议。

市场普遍认为,最高法的批复为小贷公司等机构证明了“金融机构”的身份,留下了喘息空间。

“亲子关系”的确定

长期以来,央行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被金融专业人士戏称为“亲儿子”,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则被称为“义子”。

根据上述最高法文件,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增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请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复,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对其他问题进行了明确。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明确将四倍LPR(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

按照当时的LPR测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远低于司法实践中利率保护的上限24%。对于已经饱受高风险客户困扰的小贷公司来说,严格执行四次LPR意味着难以承受的经营压力,行业的可持续性存疑。

小贷公司的法律身份是“金融机构”还是“民间借贷”?有必要定价在最高4倍LPR的水平吗?成为法律界和金融界反复讨论和关注的焦点。

北京闻仲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律师刘玲玲表示,现在最高法院给广东高院的批复,澄清了这个问题。这份文件是最高法院以批复的形式给地方高院的批复,将成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依据。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被认定为金融机构,明确其利率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金融机构应适用管制利率。

中国银行法研究会理事肖飒告诉记者,既然已经确认地方金融机构也是“金融机构”,就应该一视同仁地保护。

消费金融专家苏认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四折LPR不适用于小贷等七类公司,可以从顶层制度上明确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界限,对金融业的客户定位、利率定价、风险管理等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小贷公司的压力还在

刘玲玲律师认为,金融机构是否会将贷款利率降至“LPR利率4倍上限”以下,取决于长期市场趋势。

自2020年8月以来,由于最高法的四重LPR规定,即使是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也陷入了许多纠纷。

2020年9月,据多家媒体报道,平安银行要求对逾期借款人按年化24%收取罚息的请求被法院驳回,法院判决按4倍LPR计收罚息。11月,平安银行温州中院二审判决宣布,此案为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

苏表示,长期以来,我国贷款利率存在“双轨制”,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影响,造成顶层制度的规则冲突。自去年8月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新规实施以来,出现了多起“同案不同判”的案例,给各地法院和金融机构造成了诸多困惑。

最高法给广东省的回复能否解决全国小贷公司等机构的困惑?

肖飒认为,从法律的稳定性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可预见性来看,如果给一个省的答复是对全国普遍问题的答复,那就应该节约司法资源,其他省市也可以自觉遵守这个答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给某个省的答复是对全社会公开的,可以被社会主体查询,就应该作为市场主体的可靠依据,每个省市法院都应该遵守,不能曲解或随意更改。

2020年10月16日晚间,央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原《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利率。此次修订稿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后续央行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精神,起草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从顶层制度上明确金融监管与司法权的边界。”苏预言道。

不过,在个人消费信贷整个领域已经进入红海竞争的背景下,小贷公司的这一“利好”消息的实质作用可能有限。

2020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中国联合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高了网络小额贷款的设立、跨区域展业的资本金要求等合规要求。也明确限制了“联贷”的杠杆率。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在网贷“去杠杆”的同时,监管发布了《关于促进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通知》。消费金融公司除了降低拨备覆盖率20个百分点外,还可以发行与银行同等待遇的二级资本债券,在杠杆率方面有“松绑”作用。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管理的清晰化,网络小贷业务将进入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阶段。拥有金融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正规军”通过清除市场杂质,提升业务,创造了更加明朗的政策环境空。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最高院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金融机构性质公布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小贷公司":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79032.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