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公安报
张荣
近年来,各种现金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吸引了急需资金周转的小老板、想提前消费的大学生或失去双眼的“赌徒”,因为他们的征信和资质基本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这些小额贷款公司甚至打出“无资质、无黑白户、无抵押”的广告来吸引客户。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30日,被害人黄某来到江苏省江阴市某贸易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抵押了一辆轿车3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2700元。合同中借款金额为4万元,黄实际拿到2.4万元。扣款包括10000元违约保证金和6000元利息、GPS费和管理费。合同未约定上述扣除及违约责任。事后,贸易公司景某在违约责任中增加了若干条款。同年10月1日晚,景某等人将抵押的车辆拖至黄某位于江阴市长泾镇的家中,后给黄某发信息称擅自将车开出江阴市已构成违约,并要求黄某带5万元到公司结算,其中拖车费1万元。经协商,黄出资4.2万元赎回汽车,景某等人获利1.8万元。
纠纷
第一种意见是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黄事后确实违约。荆等人要求的违约金虽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但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通过诉讼要求景返还多收部分违约金。
第二种意见是,景等人利用虚构的违约条款,骗取黄支付违约金,涉嫌合同诈骗。
第三种意见是,景某等人以扣押汽车相威胁,迫使黄某支付与违约情节不相称的高额违约金,涉嫌敲诈勒索罪。
法理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本案中,景某等人依托江阴某贸易公司对外放贷,以“利息低、无抵押”为由引诱借款人签订虚增金额的借款合同。随后,景某通过擅自修改合同故意使借款人违约,并以此为由拖走车辆,收取借款人高额违约金。
-这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信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某种民事行为,从而达到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违法行为。区分民事诈骗和刑事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民事诈骗犯主观上寻求通过诈骗与自己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而刑事诈骗犯没有诚意实现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履行。本案中,景某等人捏造事实,诱骗黄签订虚增金额的合同,后在两天内擅自修改合同并拖走车辆。显然,其目的是要求高额违约金,而不是通过合同履行获得正常的利息收入。因此,景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已构成刑事犯罪。
-是合同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向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景某等人既有捏造事实,又有拖走拖车后威胁黄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其实,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对象和犯罪客观方面。从刑法保护的法益来看,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财产权,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法益不仅包括被害人的财产权,还包括被害人的意志自由、人身权等法益。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被害人因恐惧而被威胁或胁迫交付财物,合同诈骗罪表现为被害人被欺骗,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自愿”交付财物。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出于恐惧被迫交付财产还是被诱骗自愿交付财产。本案中,荆某虚构的行为不足以使黄某自愿支付畸高的违约金,黄某完全可以通过虚增荆某的违约条款拒不支付违约金。景某等人意识到了这一点,便拿拖车扣押汽车作为威胁,使被害人感到恐惧,被迫支付畸高的违约金,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在笔者以往办理的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往往含有诈骗因素,但这种诈骗因素只是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不是敲诈勒索的实施,即不是犯罪的客观行为。换句话说,敲诈勒索罪不取决于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实。
车贷公司主要从事“二车抵”或“多车抵”的抵押贷款业务。他们通过签订合同掩盖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然后通过强行控制他人财物、暴力催收、诉讼等手段索要违约金,可能涉嫌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根据犯罪手段和侵害法益的情况综合判断涉嫌罪名,做到准确打击。
(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法制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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