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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向担保公司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如果P2P网贷平台、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相互勾结“套路”借款人,借款人不妨先委托并出具这样的律师函:

律师函

()没有。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的委托,指定李大鹤律师(执业许可证号)为先生/女士的代理人,就其与贵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贵公司能否收取其服务费和担保费等问题致函贵公司

XXX先生/女士在一名自称贵公司职员的男子的单手控制下,通过与贵公司关联的“XXX”APP,于某年某月某日获得贷款数万元。但事发后不久,该男子多次要求XXX先生/女士提前还款。这种类似于制造违约假象、毁灭还款证据、属于“软暴力”的“套路贷”诈骗的异常行为,让XXX先生/女士感到困惑和不安。(其实通过“XXX”APP查询只能查到与贵公司签订的所谓“融资服务合同”(编号)和“委托担保合同”(编号),但是

鉴于此,一方面为避免苏04(2019)405号案、原信息服务公司某分公司员工吴某某诈骗案的重演,防止返还款项被不法分子截留挪用,实现顺利还款,另一方面为保护自身财产权、人格权等权利不受侵害,XXX先生/女士特提请贵公司注意:

1.请向XXX先生/女士提供贷款人身份信息、贷款人资金交付凭证、贷款人资金来源凭证、贷款人收款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XXX先生/女士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

接收电子邮件:

书面地址:郑州。代理人:李大鹤。代理人电话号码:。

如有延迟提供、虚假提供或拒绝提供,法律后果可能由贵公司承担。

2.请立即停止XXX先生/女士银行卡的资金扣划和还款催收。已扣除的款项应立即归还XXX先生/女士,并在资金被占用期间支付利息。

关于《融资服务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的失效,我们有如下理解:

【融资服务合同】本合同第一条“乙方服务内容”第一项为“资信评估”,即贷款银行在贷款前对借款人的调查和评估。是贷款银行控制成本、合理预算、防范风险的活动,是贷款银行的专属业务,不能外包。这种所谓的乙方融资性担保公司某分公司的服务,实际上是服务于银行而不是服务于甲方的借款人,也就是充当银行代理。所以,一方面,这些活动都不是乙方能做的工作,结果一文不值。另一方面,即使有价值,乙方也应该找贷款银行结算这项工作产生的费用,而不是甲方的借款人..

本合同第二条第二项所述“为甲方提供合适的贷款提供者和其他增信方”的服务是虚假的。第一,贷款人在合同订立前已经确定,与融资服务合同同时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经明确某银行将作为本案唯一贷款人。其次,借款合同中提到乙方是贷款银行的委托合作机构,说明一方面乙方没有向甲方提供贷款..至于其他所谓的服务,如数据传输等,都是为作为其实质代理人的贷款银行提供服务的活动。

本合同“融资咨询服务”第二条第三项所述的所谓还款提醒服务,属于为贷款银行提供的催收代理服务,并非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该服务对甲方没有任何价值,与甲方收取的服务费完全不符,更不应该向甲方收取..本质上,“还款提醒”只是体现在形式上,“咨询解答服务”也是如此。实质上,乙方是借此机会恶意向甲方催收贷款,有乙方工作人员制造贷款加速到期的假象和恶意催收的微信记录为证。

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明确:乙方有权将上述服务中的部分运营事宜委托给其他第三方处理。甲方的权利呢?甲方不同意怎么办?不清楚。甲方作为接受服务的主体,无权歧视、选择和接受为自己服务的人,这进一步证明了乙方为甲方服务的虚伪性及其代表银行或自身向甲方恶意收集事实的真实性。

本合同第二条有四项约定,即甲方的“承诺和保证”,即全部对甲方具有约束力,乙方在此没有义务,只有权利。

合同第三条“服务费”由七项约定组成,均为甲方的义务,乙方在此没有义务,只有权利。此外,第三项“每月还款额可参考《还款额确认书》中的还款计划”显示,还款额确认书是乙方或乙方与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合谋制作的,是乙方通过直接控制或与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合谋控制资金拆借、资金回收、巧保保费、担保费、服务费,非法占用甲方资金的工具。

【委托担保合同】在合同序言的第一句话中,已经表明合同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担保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不是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但委托担保合同是借款人与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合同不能成立。

本合同基本要件第一条括号内的内容,即“以下简称主合同,具体借款合同名称以甲方与贷款人实际签订的为准”,说明本案借款合同在委托担保合同签订前尚未签订、成立和生效,作为主合同的委托担保合同尚未签订、成立和生效。

第2.1条合同的基本要素是指支付金额的确认。在借款合同尚未签署、成立和生效,且贷款尚未发放的情况下,已经存在包含贷款金额、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和每月还款明细的支付金额确认,表明支付金额确认是由乙方做出的,或者是乙方与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谋做出的,乙方通过直接控制或与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谋控制了资金拆借、资金回收和资金回收。

上述认识和要求是基于某某先生/女士目前所能收集到的涉案材料和对涉案贷款办理流程的审查。由于记忆和材料的限制,不排除理解和要求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如果贵公司对XXX先生/女士的上述理解和要求有任何异议,认为XXX先生/女士与服务合同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并愿意本着友好坦诚的态度与其协商,可以与代理律师李大鹤联系。联系代理律师前,请将贵公司谈判代表的身份信息、工作信息、委托谈判权限信息、和解意向内容、证据材料等材料邮寄给代理律师。

收货地址:郑州市;收件人:李大鹤;电话:。

电子邮件:

我写信通知你。

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大鹤。

任何一天

注:本文是根据具体案例对案件涉及的具体协议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评价,从而对律师函的内容进行相应的编排,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律师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分析评估,对起诉状、答辩状、辩论意见、诉讼策略、律师函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模仿者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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