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从近几年的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中发现,合同纠纷的主要二级原因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三级原因主要是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借款纠纷)、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和租赁合同纠纷。所以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我会陆续总结分析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力求用最简洁的语言讲出最实用的法律,供大家参考。
本期我就来分析一下最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具体要点如下:
1.什么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如果要启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程序,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3.作为主要证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和转账凭证谁更重要?
4.如何以正确的姿势计算民间借贷的利息?
5.涉及刑事案件的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6.民间借贷涉及离婚该怎么办?
7.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性质的法律分析。
1.什么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民间借贷是指非金融机构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从事资金融通的行为。其中,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借贷,办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是企业不以借贷业务为常规业务。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发放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中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但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不以吸收公众存款为资金来源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相关规定的调整对象。
2.如果要启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程序,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启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程序,前提是民间借贷行为成立且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视为成立:
(一)自借款人收到贷款之日起以现金支付;
(2)以银行转账或网上电子汇款方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起计算;
(3)以票据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之日起;
(4)贷款人授权借款人控制特定资金账户时,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
(5)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并实际履行。
民间借贷生效的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相关规定还直接认定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a)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用于放贷;
(二)出借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资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
因此,能否启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程序,需要从以上角度进行论证。
3.作为主要证据,债务凭证和转账凭证,比如借条、收据、借条,哪个更重要?
原告作为债权人,以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被告。被告的辩护理由主要如下:
(1)债权纠纷不是民间借贷引起的。
(2)被告辩称贷款已经偿还。
(3)被告辩称未实际发生民间借贷。
对于上述第(1)项和第(2)项,被告必须举出某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第(3)项,被告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原告作为债权人,仅以转账凭证起诉被告。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是,如果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因此,在民间借贷诉讼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借条、收条、借条等债权凭证和转让凭证对双方均有借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力。除了被告辩称民间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外,其他案件的判决结果走向由双方证据的具体情况决定。但在被告人辩称民间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情况、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间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情况,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可以请求履行买卖合同。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转让担保”。鉴于这种情况,我来分析一下题目,这里就不赘述了。
第四,如何以正确的姿势计算民间借贷的利息?
(1)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利益处理方式。
1.双方未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没有约定利息处理。
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以及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牌价等因素确定利息。
(2)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含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LPR)四倍的除外。
关于这个问题,我提醒大家注意三个时间节点:
1.2015年8月31日前,债权人主张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能支持,4倍以内的部分可以支持。
2.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双方约定的利率较高的,债权人就债务人未支付的利息主张高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债务人支付的利息,债权人主张的高于年利率36%的部分不予支持,低于的部分可以支持。
3.自2020年8月20日起,合同成立时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LPR)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基数是本金,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借款和还款交织的复杂情况,这就涉及到当期剩余本金基数的确定。对此,我们必须遵循一定的计算原则,完成计算。在我看来,这是在借贷事实清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维护债权人权益最重要的法律问题。
五、涉及刑事案件的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本身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借贷行为不构成经济犯罪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涉及离婚该怎么办?
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在债务清偿前与配偶离婚的,债务承担问题属于民法典或婚姻法婚姻关系中的调整范围。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债务,由借款人承担。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性质分析。
(1)以公司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用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将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将贷款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您,以上只是对民间借贷纠纷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的概括性分析,旨在使您在面对民间借贷纠纷时能够有一个系统的法律认知体系和基本的思维判断能力,避免“急着求医”。但最终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纠纷,都要结合双方的具体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的相关细节,综合考虑,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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