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法院传票、起诉书等诉讼相关材料。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当事人
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1):深圳市索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龙瑞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索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人(四):肖兴义。
受理机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
受理日期:2019年1月8日
2.诉讼索赔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20日止利息人民币28万元,共计人民币1028万元,并承诺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付款日止,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本金,支付年利率人民币24元。
2.本案请求判令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负担。
三。请求针对被告III的命令。被告四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一)深圳市索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龙瑞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DW-JK-17-04312的公司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和(二)提供人民币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根据借款合同,原告以被告指定的深圳龙瑞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观澜支行账户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被告(三)深圳市索凌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DW-BZ-17-04312-1的保证合同,为被告(一)、(二)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四)肖星还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DW-BZ-17-04312-2的合同。
原告认为,公司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1)、(2)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被告(3)、(4)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申请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
二。是否有其他未公开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披露小额诉讼和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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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本公告中的诉讼和仲裁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目前,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公司一案尚未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
公司需赔偿王师傅、胡永华111,114.13元,减少利润111,114.13元。武汉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不会影响公司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
公司诉临猗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南魏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二审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或未来利润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宣布!
深圳市索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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