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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江新区管委会印发《赣江新区直管区财园信贷通贷款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赣江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赣江新区金融园区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区各单位(管理处),省投资集团:

现将《赣江新区金融园区信用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赣江新区管委会

2023年8月24日

(此片自愿公开)

赣江新区金融园区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赣江新区财源信贷准入工作,确保财源信贷准入政策长期运行,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压力和金融风险,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源信贷准入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操作规程〉的通知》(赣财建〔2020〕6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财源通,是指企业自愿申请,经地方财源通领导小组推荐,合作银行独立审核,给予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无抵押、低息贷款的财政金融政策。贷款出现风险时,各级政府安排风险补偿,通过政府融资担保体系逐级进行风险分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条新区财政局作为财源信用沟通业务的指导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新区财源信用沟通工作,协调和监督各参与方,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新区管理办公室成立财源信用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财源信用通的主体单位,负责辖区内财源信用通企业的审核、推荐、贷后管理、补偿、资产处置等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相应成员单位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同时,管理办公室指定风险补偿所有权公司负责风险补偿的管理。

第五条赣江新区红柯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新区担保公司”)作为新区指定参与财源信用通的市政府融资担保公司,与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融资担保公司”)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了新的风险分担机制,并与领导小组指定的牵头部门省财汇通公司、合作银行签署了《财源信用通四方合作框架协议》。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六条申请财源信用通支持的贷款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二)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大,企业、法人和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备正常的经营条件;

(四)上一年度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总额在5万元以上(国家政策规定免税或税收优惠的除外);

(5)单个企业只能从一家银行接受财源信用贷款。

第七条财源信用通贷款额度与企业纳税额适当挂钩。原则上,纳税越高,贷款额度越高。对非存量贷款的财源信用通业务,原则上单户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小微企业500万元,中型企业1000万元。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执行。

第三章处理流程和风险分担结构

第八条财源信用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时,基本流程为:企业申报→领导小组审核推荐→合作银行受理、授信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到期撤销或补偿→回收催收。新区担保公司按“见贷即保”模式办理。

第九条财源信用通纳入融资担保体系后的产品风险分担外部架构为新区担保公司承担60%的项目风险,管理处风险补偿所有权公司承担20%的项目风险,合作银行承担20%的项目风险。

第十条根据国家融资性担保体系再保险规则,新区担保公司承担60%项目风险的担保责任后,向省级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再保备案,再保40%项目风险;符合备案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进行再担保、再投保的,由省融资担保公司对备案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进行再担保、再投保,对项目风险进行20%的再投保;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范围为企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不包括利息。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因不符合风险共担备案条件未能获得财源20%风险共担授信业务的,省级融资担保公司和各管理处风险补偿权属公司的分担比例提高至30%。各管理处风险补偿权属公司及时向新区担保公司拨付资金,新区担保公司及时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回拨资金。

第十一条未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的财源信用贷款包括已发生风险、未通过续贷审批、已被列为不良的贷款。未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的财源信用通贷款仍按照《江西财源信用通企业融资管理办法》和原有风险分担机制办理。

第四章受理和审查

第十二条有意愿申请财源信用贷款的企业,应向各管理处领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可以向有合作意向的合作银行提交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如果企业没有与银行合作的初步意向,牵头部门会将企业名单发送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会主动对接企业,进行贷款申请材料受理流程。

第十三条牵头部门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后,应定期召开财源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对申请贷款企业的材料进行会签。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将企业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小组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四条公示后,牵头部门应向合作银行和新区担保公司出具推荐信。推荐信有效期一年,企业可以申请合作银行的授信额度,可以随贷随还。贷款偿还期不得超过推荐信的有效期。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收到《推荐函》和财源信贷通的贷款申请材料,对贷款申请进行信贷审批。在审批过程中,银行协助新区担保公司收集《担保申请材料清单》所需资料。为便于收集,担保业务的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得超出银行贷款申请资料清单。在贷款已经审批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新区担保公司实行“即期担保”,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六条贷款和担保经批准后,合作银行将与申请企业签订《贷款合同》、与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签订《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受新区担保公司委托,由新区担保公司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当面签订反担保合同及相关合规法律文件,再与新区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合作银行应将借款合同复印件、受托人签署的反担保合同、担保申请材料清单中提及的文件及其他相关合规法律文件同时移交给新区担保公司。

第十七条续贷企业投标流程同上,续贷额度原则参照企业贷款申请推荐额度标准执行。

第五章风险补偿管理

第十八条新区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由新区和各管理处根据本年度实际补偿情况统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不得拖欠补偿,确保财源信用通长期运行。

第十九条新区本级财政全额补偿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区担保公司按程序先行办理补偿。同时,新区财政按照实际担保额的1%给予新区担保公司财政补贴,次年统一结算。各管理处承担的补偿部分由各管理处转给风险补偿权属公司,由风险补偿权属公司按程序进行补偿。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各领导小组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贷后企业管理制度,主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共同研究评估相关企业贷款逾期风险状况,制定帮扶措施,确定贷款逾期企业的清收计划。

第二十一条建立主办银行制度和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或减少贷款备案制度。所有参与财源信用通的合作银行建立主办行制度,从所有单户企业贷款银行中选择1家银行作为主管理行(原则上优先选择发放财源信用通贷款的银行),其他银行配合。主办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调度企业的运营。企业出现风险时,召集其他贷款银行和新区担保公司共同商讨处理意见,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二条各管理处风险补偿权属公司、合作银行、新区担保公司发现存在业务经营异常、还本付息困难等潜在风险,可能导致无法按期还款时,应及时告知合作各方,合作银行应向平台各方发出关注通知。

第二十三条贷款到期企业正常还本付息的,合作银行将向新区担保公司出具解除担保责任函。

第二十四条贷款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可责令贷款企业退出财源信贷环节,并收回其贷款:

(一)不按时归还贷款或恶意逃废债务;

(二)发生或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三)生产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困难;

(四)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拒绝或阻挠对融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时录入网报平台数据,上报真实财务报表等材料的;

(六)领导小组认为应当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还款程序(补偿和追偿)

第二十五条贷款到期,企业尚未归还本息的;或贷款期间,企业所欠利息提前达到银行贷款催收标准,合作银行提前催收贷款,且贷款本息未归还的,新区担保公司补偿原则上自贷款到期日第二天起60日内完成(如为提前催收贷款,则确定提前催收贷款还款期届满)。同时,各管理处风险补偿的权属公司也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补偿。新区担保公司和各管理处风险补偿金权属公司的补偿范围为未偿还贷款本息(计息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包括罚息和复利。按标准计算的利息由新区担保公司、各管理处风险补偿权属公司、合作银行按1:1:1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贷款到期日(提前收贷还款期限确定到期)第二天起30日内,贷款银行应对贷款企业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会向省财汇通公司发出补偿性审计申请。

第二十七条省财汇通公司收到《薪酬审计申请书》后,聘请审计机构进行薪酬核查专项审计。贷款银行收到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后,向新区担保公司和风险补偿权属公司发出补偿通知书,两家公司按规定补偿到位。合作银行获得赔偿后,应与两家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诉讼进行到底。

第二十八条补偿完成后,合作银行应向新区担保公司出具《消除担保责任函》,并向各管理处风险补偿金权属公司出具《补偿确认书》。

第二十九条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再担保代偿流程,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代偿。

第三十条经领导小组同意,贷款逾期企业不良资产需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按照《江西财源信用不良贷款资产处置细则》(赣财金〔2017〕36号)相关规定操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合作银行应积极配合资产处置工作。不主动提供企业相关信息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配合不到位的,领导小组将向省财政厅报告,终止合作。

第三十二条企业申报、审批推荐、银行放款、贷后管理、损失补偿、债权追索、资产处置等程序。必须在财源信用网报平台上操作。

第三十三条成员单位应尽职尽责,严把审核关,发现问题启动倒查机制。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赣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赣江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赣江新区金融园区信用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甘新管发〔2020〕14号)的通知和赣江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如尔湖新城金融园区信用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甘新管发〔2021〕14号)的通知其他未尽事宜, 详见《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源信用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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