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王炳军
家庭住址:潢川县城关镇黄愚新村1号楼1单元
身份证号码:4130241970XXXX3513
未清偿金额:13,375.00元。
基本案情:2015年6月6日,被告王炳军以工地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书面写下借条,口头承诺两个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乔多次催告,被告王炳军拒绝还款。原告乔上诉至潢川县法院,潢川法院作出民初(2017)37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2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炳军未履行义务。原告乔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期间,王炳军于7月18日向乔支付了1万元,其余1.3万元及预付诉讼费375元尚未支付。现被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
执行依据文件:(2017)豫1526民初37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3,375.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13375元未履行完毕。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
潢川县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线索:0376-636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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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潢川县人民政府领导简介,潢川县人民政府网公告":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72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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