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其添加到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并通过该名单数据库向全社会公布。如果是自然人,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和银行卡。如果是法人、社会组织等单位,还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
执行案例号(2013)莱阳支子683号
姓名:赵
身份证号码:3706821979XXXX021X
申请时间:2013年5月21日
执行法院: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参考号:(2013)莱阳民三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人:莱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4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年租金75000元计算的租金。
被执行人的履行:不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执行案号:(2011)莱阳支子第159号
姓名:秦雪
身份证号码:3706821976XXXX6763
立案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执行法院: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参考号:(2008)莱阳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人:莱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秦雪应支付原告何文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71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715元、2007年7月工资1123元,共计397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10000元已履行完毕。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的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2)莱阳支子第1074号
姓名:宋振武
身份证号码:3706821966XXXX0316
立案时间:2012年5月4日
执行法院: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参考号:(2011)莱阳民三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人:莱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宋振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邢各项损失共计52614.12元。
被执行人的表现:5000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的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5)莱阳支子502号
姓名:宋秀琪
身份证号码:1521031965XXXX3379
备案时间:2015年1月6日
执行法院: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号:(2014)莱阳龙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人:莱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宋秀琪欠原告王、王仁华父亲原劳动报酬人民币7060元,被告已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两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不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的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4)莱阳支子368号
姓名:宋淑娟
身份证号码:3706271963XXXX3523
备案时间:2014年1月8日
执行法院: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号:(2013)莱阳龙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人:莱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宋淑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红垫人民币4万元。
被执行人的表现:15519.6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的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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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莱阳黑恶势力名单,莱阳老赖名单公示":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72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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