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最高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
转自:合法家庭
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自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视为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在债权转让和征集公告发布之前诉讼时效已过,新的债权人是否可以因为该公告而重新获得胜诉的权利?
答: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和有关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一)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具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可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不外乎四种情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债权转让本身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被转让的民事主体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包括向债务人提出债权和提起诉讼。
在下落不明的一方住所地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债权转让、催收公告,无疑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如果公告涉及的债权仍在时效期间内,债务人是否看到该公告将导致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公告涉及的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债权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债务人是否行使时效抗辩权。
也就是说,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债务人一旦行使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只能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有观点认为,《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没有前置条件。也就是说,该条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情况下,债权发生转让,诉讼时效才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误解。
第一,诉讼时效届满前没有中断,诉讼时效届满后没有中断。
第二,在阅读具体的司法解释条款时,要注意该条款在整个司法解释中的位置,这有助于我们从整体上理解司法解释条款是要解决什么问题。《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七条正是用来解释诉讼时效中断的,以诉讼时效未届满为前提应当是这些条款的应有之义。
第三,如果关于债权转让和催收的公告能使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复活”,就让诉讼时效重新开始;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权,人们不可以通过转让、公告的方式重新获得胜诉的权利吗?那样的话,诉讼时效制度就没用了。
综上,我们认为催收通知不能使时效期间已过的债权起死回生。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诉讼时效中断催收行为是否有效,发放催收律师函延长诉讼保护时效":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72199.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