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小额担保贷款是国家为帮助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而发放的贷款。但是,也有人从中打了歪主意。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最后还是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白河法院判处程某某、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4月,程某某与詹某某商量,以扩大家装建材集合店经营为由,由程某某负责提供资料,詹某某负责收集申报,向白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创业贴息贷款。2014年6月23日,两人利用虚假信息通过审核。2014年7月21日,程某在某商业银行签订了借款期限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的贴息借款合同,借款随即划入程某银行账户。詹某某与程某某约定,程某某从自己身上拿4万元,还前妻借款5万余元,詹某某用20万元。2014年下半年,程离开白河到外省打工,之后失去联系。2017年5月30日,某商业银行催收某父程某贵贷款失败。2017年8月14日,白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贷款担保相关规定,向某商业银行支付贷款24万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6月12日,白河县公安局将程某某抓获,案件告破。
白河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某、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合伙协议等材料,骗取国家政策性贴息贷款担保,取得担保贷款后潜逃,造成担保人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偿还了剩余借款及利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二被告人能依法认罪认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白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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