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青龙塑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塑管)于近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以下简称交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就青龙塑管在交行贷款与交行签订担保合同,设定最高担保金额。详情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协议签署日期:2019年3月28日。
2.签约地点:宁夏银川市
3.保证人:宁夏青龙塑管有限公司
4.债权人:交通银行宁夏分行。
5.担保人:宁夏青龙管业有限公司
6.最大担保金额(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7、有权向决策机构考虑情况: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18年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2亿元的银行授信额度(含现有未收回的贷款、担保和保函)。用途包括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开具保函、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及总公司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额,授信额度内的实际融资额以合作银行与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实际融资额为准。公司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投资需求、银行的资信情况、融资期限、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和贷款利率等因素,选择授信银行并确定具体融资金额。上述担保仅限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对总公司的担保,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第2款所列情形除外。其他担保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审议程序另行履行。本授信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一年。
公司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所有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贷款、抵押、出具保函、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向总公司担保等。)代表公司,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公司承担。
详见《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刊登于2018年3月2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和《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于2018年4月23日披露。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范围内。
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宁夏青龙塑管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0年4月29日
3.地址:银川高新区科技园A座6号
4.法定代表人:冯。
5.注册资本:2亿元。
6.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
7.经营范围:塑料管道及配件的生产和销售,塑料管道及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装;生产和销售PERT保温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8.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宁夏青龙塑管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资产及收入(单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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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交通银行宁夏分行。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宁夏青龙管业有限公司
(二)主债权
1.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如有多个主合同,指全部主合同,下同),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贴现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因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而产生的债权(含或有债权)。
本合同约定的银行信贷业务是指银行直接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担保客户在相关经济活动中可能发生的赔偿和支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上面列出的任何一个、多个服务或具有其他名称的服务。
2.任何主债权的币种、金额、利率、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应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项下额度使用申请书和/或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其他名称的文件,在本合同中统称为“额度使用申请书”,下同)中具体约定。
根据本合同第10.2 (4)条规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主合同的金额是否可以回收、金额的用途、每次使用金额的具体用途及授信期限由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具体约定。约定期间发生的主债权由本合同担保。
3.根据第十条。本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2 (4)条,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的,适用本条款的以下规定。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应于所有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主债权发生之日(“主债权确定日”)确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撤销全部授信额度的,以全部授信额度被撤销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主债权确定之日或之前发生的主债权,以及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在本合同范围内。
主债权的发生是指债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透支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4.无论主合同项下的实际债权额低于或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均不影响保证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二)保证责任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告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3.保证期间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每一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计算(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的情况下,按照债权人提前支付的日期计算)。每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或债权人提前清偿之日)至主合同项下最终到期的全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或债权人提前清偿之日)后两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以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照每期的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提前还款之日)起至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务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提前还款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的届满日以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4.根据第10.2 (4)条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所签署的主合同,并确认所有条款。对于本合同签订后即将签订的主合同,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主合同时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将联系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
5.根据第10.2 (4)条规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合同金额、授信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利率等条款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无论主合同发生何种情况,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对第10.2 (4)条约定期间内发生的主债权承担责任。
6.本合同双方具体约定如下: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相关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保证人对主合同无效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返还责任和/或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为持续担保。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务的支付或清偿不应视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被解除,担保人仍应根据本合同承担责任。
(3)担保人的义务
1.担保人在此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保证,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资金本金或债权人的预付款或相应利息,担保人应立即向债务人支付所有到期应付款项。
保证人同意,如主合同同时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担保权的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债务人所有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使担保权或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 并有权向包括担保人在内的一个或多个担保人单独或同时主张部分或全部担保权,不分先后; 债权人放弃或变更向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权利,或放弃或变更担保物权的权利顺序的,担保人仍应根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免除任何责任。
2.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收入和资信(如果保证人为自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如果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所需的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四)主担保合同
1.被担保债务人为宁夏青龙塑管有限公司。
2.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于第10.2 (4)条:最高额担保。担保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于2019年3月28日至2021年8月3日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为(币种及金额大写):壹亿捌仟万元整。
前款所称主合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一切信贷业务合同。
(5)争端解决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法律管辖(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省的法律)。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提交至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除非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条款另有约定。在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四。董事会的意见
宁夏青龙塑管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是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其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在公司的有效监管之下,其经营风险在公司的有效控制之内。公司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利益。
本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动词 (verb的缩写)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和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签订的对外担保合同金额为2.5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3.5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74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6.35%。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174亿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6.35%。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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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判决失去担保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
不及物动词参考文件: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交通银行宁夏分行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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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68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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