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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联合贷是什么模式,网贷助贷新规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终于出来了。

5月9日下午,银监会官网发布《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9000多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贷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通过运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核查和风险管理,在线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和进行风险评估,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操作。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肯定了互联网贷款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网贷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如风险管理不到位、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到位、资金使用监控不到位等。目前的相关管理办法并没有完全覆盖上述问题,商业银行网贷对客户的在线认证实际上已经突破了面签和实地调查的要求。因此,需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网贷业务规范发展。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是一种规范,有利于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发展。原来这项业务发展很快,确实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比如合作机构的风险、跨区域资金、资金挪用、银行核心风控外包等。

“监管已经基本认可了这种商业模式,包括助贷和合贷。总的来说,没有太多限制。”华东某城商行网络金融部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七条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个人贷款期限和贷款支付管理要求外,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乍一看,我们也会参考业务,重点关注核心风控环节,以及对放贷机构的管理。”某消费金融公司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确保现有网贷业务的连续性,尽可能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旧划断”的原则,设置了两年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业务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规范风险留空室》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指出,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个人消费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

征求意见稿特别关注互联网贷款的风险管理。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施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合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近年来,一些中小银行积极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实际上突破了地域限制。

征求意见稿指出,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以服务本地客户为主,审慎开展跨注册地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控跨注册地业务发展情况。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业务主要在网上进行,但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除外。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管辖的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这也意味着微众银行、网商银行等互联网银行不受此限制。

关于这份征求意见稿,曾刚认为,首先,它不仅规范了风险,还留下了空。总的来说,保持相对开放的态度没有一刀切,包括跨区域的问题和合作机构的风险管理。更好的促进银行完善互联网贷款的风险管理体系,也为未来的发展预留了非常大的空空间。

第二,消除政策不确定性。以前银行发展互联网贷款,因为没有监管细则,政策不确定,长期发展思路和投入都会受到很大限制。此次发布的监管细则非常明确,将互联网贷款作为非常重要的发展方向,为银行利用互联网贷款支持小微个人提供了较大的空空间。政策不确定性的消除会打消很多银行的顾虑,预计银行业会加大长期投资,多做规划。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炒股等投资。征求意见稿第二章阐述了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框架,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职责,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其中,商业银行董事会对互联网贷款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整个贷款流程有具体详细的要求,如风险控制资源、风险管理方法和流程、贷款营销、身份验证、反欺诈建设、贷前调查、贷款审查、人工审查、合同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和数据文件存储、贷款控制、贷款支付(或委托支付)、贷后管理、贷款用途监控、内部审计和不良贷款处置等。

比如,在资金用途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住房和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3)固定资产和股权的股权投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的措施之一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使用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用委托支付方式,细化委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如发现贷款用途不合法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应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有利于助贷、合贷的合规和长远发展,征求意见稿列举了银行的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商业银行在获客、共同融资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共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技术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粗放,如未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合作机构持续管理不够,导致银行声誉风险。

比如去年下半年以来,大数据风控行业的风波持续发酵,多家大数据风控公司被公安部门整改。

征求意见稿对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也有一系列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与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合作."征求意见稿说。

当然,最受关注的还是助贷、联保模式的监管。从去年开始,上海、浙江、北京等地的银保监局出台了助贷或联保贷款的监管措施。

2019年10月,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2019年12月,北京银行保监局局长李撰写了一篇关于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业务的风险和监管的文章。

在文章中,李介绍,在信贷业务方面,京内多家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开展了网贷合作。贷款规模超过400亿元,占全部网贷的50%以上。目前整体资产质量比较稳定。部分中小银行以此为未来业务发展方向,相关业务的规模、占比和增速更加突出。合作机构和产品主要有:与JD.com合作的JD.COM金条、JD.COM白条,与蚂蚁金服合作的蚂蚁借呗、蚂蚁花呗、网商贷,通过联合互联网平台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

为此,征求意见稿专门用了一章对贷款合作管理,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商业银行在与合作机构共同融资贷款时,应按照风险独立控制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纯粹的资金提供者。”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征求意见稿指出,商业银行与其他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管理机制,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对其出资的贷款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承担贷后管理的主体责任。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格的合作机构发放贷款提供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格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应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并针对合作机构造成的业务中断制定应急和恢复计划,避免因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而产生的风险。

此外,在共同出资贷款集中度管理方面,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自身发展战略、业务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贷款总额的相应比例,将与合作机构的共同出资贷款总额纳入额度管理,加强共同出资贷款集中度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单笔贷款的投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并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

在曾刚看来,征求意见稿着眼于贷助和合贷的规范化,明确了贷助合作管理的主要方面和基本原则,为良性合作留下了较大的空空间,有利于贷助和合贷的合规和长远发展。

(编辑: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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