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发布《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标准条件》。
规范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城市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建设法律法规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万立方米。
规范条件适用于建成投产一年以上(含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可根据本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
规范条件从“建设要求和产业布局、资质标准要求、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绿色生产和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对贵州省预拌混凝土企业提出要求,符合贵州省情,内容全面,定位准确,对规范和引导我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向绿色化、标准化、智能化、高质量方向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行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规范我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秩序,提高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水平,促进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提高我省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化、标准化、智能化生产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条件。
一.一般要求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城市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建设法律法规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万立方米。
二、质量、技术和设备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
1.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严格执行原材料检验、生产配比、计量检定、开箱鉴定、出厂检验、标本养护等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3.预拌混凝土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订购和交付。
4.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实施信息化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的数字化制造水平。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备满足检测能力的设备设施和固定场所的实验室。
1.实验室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应有检验室、样品储存室和养护室。实验室的洁净度、照明、通风、温度和湿度应满足检验任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2.试验室除具备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产品检验的相关仪器设备外,还应配备满足混凝土电通量、抗渗性和碱骨料反应的耐久性试验和检测设备。
3.计量器具和仪器设备应按时进行检定或校准,以确认其符合检验要求,并建立日常使用、维修和保养记录。
4.建立试验数据管理制度,保存可追溯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产品质量检验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等资料。
5.实验室管理应采用数字化管理。
(4)预拌混凝土企业搅拌站(楼)的建设应符合《建筑机械设备用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混凝土搅拌车》(GB/T26408)国家标准。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搅拌站(楼)的建设应采用整体密闭方式,并安装除尘装置。应采用远程PLC操作控制系统和MES智能执行制造系统。
第三,绿色生产和环境保护
(六)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技术规范》( JGJ/T328)的要求,选址、工厂要求、设备设施、控制要求、监控控制等指标应达到一星以上评价要求。
(七)预拌混凝土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八)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鼓励企业建立系统、规范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并应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厂区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
2.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要求。
3.噪声控制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要求。
4.工厂应采用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九)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能耗不得低于《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耗限值》(GB36888)中规定的三级能耗限值要求,即生产能耗不得大于1.1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运输能耗不得大于2.9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十)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开展废弃物资源化技术研发,建立具有吸纳城市固体废弃物能力的智能化预拌混凝土生产线。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作为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利用再生混凝土骨料生产预拌混凝土。
动词 (verb的缩写)工作安全、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十一)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十二)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类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十三)企业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生产管理和工作环境应当符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标准》(GB/T3300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4)鼓励企业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建立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十五)应建立生产、安全、监控、物流和运输信息管理系统。生产区域的危险设备和地段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指南》(GB2894)。
(十六)应按照《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规范》(JC/T2533)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第三方评审。
(十七)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并明确责任人,配备符合规定的职业病防治设施。
(十八)预拌混凝土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十九)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合法经营,按照《劳动法》要求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员工工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保险,为员工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第六,规范管理
(二十)预拌混凝土行业企业标准条件的申请、审查、复审和公告。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预拌混凝土行业企业的规范管理。
2.建成投产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可根据行业规范和条件自愿申请公告。申请公告的企业应编制《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申报人、审核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相关企业的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单位应当根据标准条件的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集中接收有关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并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意见。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予以公告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十一)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布的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应当按照标准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送企业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见附件2)。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公布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结果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公布的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公告进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告企业将撤销其公告:
1.在报告相关信息时存在欺诈行为;
2 .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现场检查的;
3 .不能维持规范要求的条件;
4.主要生产设备已停产或停用一年以上;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
如拟撤销公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提前通知相关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原则上可在整改完成12个月后重新申请。
已公布的标准化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就地改造、主要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预拌混凝土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经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发布变更公告。
七。补充条款
(二十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及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三)本规范条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
2.贵州预拌混凝土行业标准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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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试验员培训教材,贵州省预拌混凝土协会官网":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66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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