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以P2P、现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非法催收问题也是频发。从2016年引起全国关注的“于欢辱母杀母”,到大学生因讨债自杀的新闻,屡见报端。现有法律政策如何约束互联网金融公司(以下简称“互金公司”)敛财?如果不依靠非法催收,是否有其他方式督促债务人还款?
一、禁止非法采集的现行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通知》的规定,各类机构不得以暴力、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恐吓、侮辱、诽谤、威胁、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共同基金公司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非法催收贷款的,属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
二、非法征收的法律后果
(一)暴力、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
实践中,催收人员强行将债务人引至秘密场所、殴打债务人、限制债务人自由、强行进入债务人家中、强行搜查债务人等行为,公安机关将对行为人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债务人身体构成轻伤以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二)恐吓、侮辱、诽谤、威胁或者骚扰的。
实践中,禁止向债务人发送恐吓信,禁止写海报扰乱债务人及其家人、周围朋友的正常生活,禁止在债务人住所门上喷漆,禁止编造债务人淫秽照片,甚至禁止使用“呼死你”等拨号软件,公安机关将对行为人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2]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律师的。
在实践中,如果收藏者冒充律师、公安警察或法院法官,公安机关将对行为人处以拘留和罚款。[3]
(四)非法征收单位。
实践中,互金公司自行组织非法催收或者委托专门催收机构实施非法催收的,除处罚行为人外,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行为人的处罚标准同等处罚。[4]
三、如何合法催收债权
参考2017年5月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深圳市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和今年3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实施的《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两个文件为合法催收债权提供了行为指引。例子如下:
(一)禁止暴力、故意伤害或者非法拘禁。
在实践中,催收人员不得殴打、伤害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不得非法限制债务人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不得抢劫、毁坏债务人及其他人员的财物。[5]
(2)禁止威胁、侮辱、诽谤、恐吓或骚扰[6]
1.在实务中,催收人员不得催收或骚扰除债务人和担保人以外的无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家人、朋友或申请材料中填写的联系人;
2.催收人员应在适当的时间(如债务人当地时间早8点至晚9点)开展催收活动,不得频繁打电话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
3.催收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恐吓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4.催收人员不得在借款人住所、书房或工作场所张贴或悬挂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海报、横幅或其他旨在公开侮辱债务人的行为;
5.催收人员不得泄露债务人的债务、逾期、违约等个人信息。向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并根据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向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报告(仅供内部信用审查和行业会员交流),或者由征信机构、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公布失信人名单。
(三)禁止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律师。
在实践中,催收员不得使用徽章、制服等虚构或暗示,造成催收机构得到政府授权、担保或保证的假象,或冒充律师催收债务,也不得编造或伪造任何法院、监管机构和其他官员授权的书面文件。[7]
(四)规范共同基金公司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募集资金。
互金公司应定期对内部催收人员进行培训,对违规催收行为采取惩罚措施,防止违规催收行为的发生。互金公司应当与聘请的催收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催收机构不得有违法催收行为,并对催收机构的催收工作进行严格考核管理和跟踪。[8]
四。建议
从共同基金公司的角度来看,尽快回收尽可能多的贷款,使资金不断循环,是其目的;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说,有很多复杂的情况,比如债务人确实周转困难,因过度借贷而无力偿还或者恶意骗贷。电话催收或上门催收不可能解决所有逾期案件。因此,有必要在许多社会主体的参与下改善这种状况,例如:
(一)加强全民理性消费和理性借贷的宣传教育。
已经禁止面对大学生发放的“校园贷”产品,大学也在新生培训等场景中宣讲相关内容;工商管理等部门也要求网络借贷广告中明确标明“不得过度借贷”等内容。
(2)共同基金公司严格控制借款门槛,建立债务人征信系统。
实践中,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向金木公司申请贷款的行为。建议金木公司增加人脸识别等审核环节,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严格审查债务人是否有实际工作,结合债务人工资流向核定贷款额度和贷款金额。
(三)优化庭审环节
实践中,法院受理案件多,人手不足,工作压力大,互联网金融案件具有标的小、数量多、债务人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特点。一个一个地审判他们会大大增加法院的负担。建议建立新的互联网审判执行制度。比如,通过新成立的上海互联网金融法院作为试点,对互联网金融案件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管理,提前明确受理案件的要点和材料。要求同类型案件在业务前端遵循法院制定的标准化流程,债务人逾期后可实现批量处理。
(四)配合仲裁机构快速开展小额纠纷。
建议充分发挥地方仲裁委员会的作用,实现小额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快速裁判,分担法院压力。同时,优化仲裁委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对接机制,可以实现仲裁裁决的快速申请和执行甚至批量申请和执行,从而实现司法催收的快速响应和高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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