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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民行】最高院:出借人向借款人转移足额款项后当日又返还给出借人的部分是否可以从出借本金中扣除?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裁判要点

贷款人已向借款人足额转账,不存在转账金额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况。至于当天或第二天归还给贷款人的那部分钱,这种行为不仅包括双方的约定,还包括物权的转移,即债务人将上述钱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瑕疵,应该是有效的。

案例索引

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博明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最高人民法院民初字第337号]

争议焦点

贷款人将全部款项转给借款人后当天归还给借款人的部分能否从贷款本金中扣除?

裁判的意见

据最高法院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本条中的“预扣”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转让贷款所有权时,转让金额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本案中,福瑞特超市两次向关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000万元、向缪欣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500万元时,出借人均向借款人足额转账,不存在转账金额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形。至于395.3万元在当天或第二天归还给出借人,这一行为包含了双方的约定和物权的转移,即债务人将上述款项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应该是有效的。而且在调解协议中,债务人和担保人对395.3万元没有异议。根据合同禁止反言原则,上述395.3万元不应从本金中扣除,福瑞特超市和博明木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法国囚犯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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