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凡事总有例外。这不,出借人带着一张有近20年历史的欠条到法院起诉借款人还款,对方却声称欠条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欠条已经“过期”。
亲戚朋友之间互相借钱是很平常的事。随着风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借钱时“放下面子”,立白条作为凭证,但很多人还是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细节——权利也有“保质期”。法官提醒公众不要忽视他们的权利。
案例1
欠条超过诉讼时效一万元,差不多没了。
31岁的沈先生是鹿泉人,沈先生和李先生是多年好友。2010年11月22日,李先生以还贷为由,向沈先生借款10000元。考虑到双方长期的友谊,沈先生答应借钱给他的朋友以备不时之需。
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元,于2011年2月28日前还清,并由李先生给沈先生写借条。
三个多月很快过去了,李先生却没有还款。还款期到期后,沈先生多次催讨李先生欠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先生仍然没有还钱的迹象。此时,沈先生也开始担心了。
多次提醒未果。2015年4月,沈先生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李先生的代理人提出,李先生向沈先生借款10000元属实,从约定还款期至起诉之日的借款期限已超过两年,请求法院驳回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沈先生提供了新的证据:一份调解协议。原来,2014年3月,沈先生与李先生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议,重新约定了还款方式和金额。
禄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先生向沈先生借款10000元,借据为借条。沈先生要求偿还借款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关于诉讼时效,2013年2月28日,李先生欠沈先生10,000元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两年。但2014年3月,双方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该笔债务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故该笔债务的诉讼时效依法重新计算。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限期向沈先生偿还借款10000元。
案例二因向亲属借款4350元,诉讼时效已过,被驳回。
陈丽(化名)和陈海(化名)的借款纠纷始于上世纪80年代。1985年3月,陈海茵结婚时,经济困难,向陈丽借了4350元。当时4350元不是一笔小数目。考虑到双方是亲戚,陈丽同意了陈海的借款请求。
陈力说,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3%计算,陈海还写了一张借条给陈力,约定借款金额为4350元,约定1999年12月底还清。
转眼间10多年过去了,但陈海似乎已经忘记了借钱,而且从未归还。起初,出于对陈海的尊重,陈力没有主动向他要钱。但当还款期限到来时,大卫·陈丽催促陈海,但对方一直以暂时没钱为由找借口。直到2012年8月,当他再次催促对方时,陈海表示可以还款,但要求陈丽仙把贷款还给他。2012年8月17日,信以为真的陈力先生将陈海出具的欠条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对方。对方收到借款后,居然说借款已经还了。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陈力于去年将陈海告上法庭。要求陈海偿还借款本金4350元及历年相应利息45000元。
对此,陈海当庭表示,1985年结婚时确实向陈丽借过钱,但钱已经还清,陈丽无法提供借条原件,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依据。而且,即使按照陈力的主张,也应该在1999年12月底之前归还借款,直到2014年,陈才主张诉讼时效已过。
官渡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借款及借款金额无异议,法院确认双方借款关系成立。陈海称其借给陈力的借款已经还清,但其未提供相关还款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即自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本案还款时间约定为1999年12月,陈力应在2001年12月前向对方主张还款。陈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其于2012年、2013年向邮寄“借条”要求还款。陈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向陈海主张上述债权,或者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其他情形,且其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故其主张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力的诉讼请求。
★分析
不偿还债务
在诉讼时效期间
主张权利
“所谓贷款‘到期’,其实就是超过了诉讼时效。”官渡区法院官渡法庭副庭长姚说,很多人以为只要有借条就可以随时提起法律诉讼。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逾期不还的,贷款人应当在法定时效期间主张权利。
那么法定时效期限是多久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如果权利被侵犯超过20年,法院将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主张权利,对方可以以此为借口,导致权利人不能胜诉。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你的贷款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两种情况
你可能拿不到钱
1.还款期限是双方在打欠条时明确约定的,所以出借人可以请求法院保护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的民事权利。超过2年没有主张权利或者追偿债务的,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为抗辩事由,出借人可能面临败诉。
二。借据中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的,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法官姚介绍,如果借款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就是约定的履行期限。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但需要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但在这种情况下,既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也没有约定相应的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请求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提醒
催债
时限可以重新计算。
“在两年时效期间,如果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比如催债等,那么两年期限每次都会重新计算。”法官姚介绍,比如讨债,双方重新起草还款计划,申请仲裁,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都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案件。
就沈先生的情况来看,从还款期限届满到起诉,确实是两年多。但如果沈先生在此期间有催促李先生,同时提供了调解协议,只要最后一次主张权利的时间不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就不会超过。
如何证明自己已经向对方主张了权利才是关键。法官姚表示,证明其诉求的证据有很多种,可以正式通过催款函或律师函,也可以双方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很多时候,个人之间的讨债可能没那么正规,但也要注意保存证据,比如催款短信、邮件等。”
诉讼时效过了两年,我还没有及时催债,怎么把钱要回来?法官提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提起诉讼,对方以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出借人可能面临败诉。
借贷关系成立后,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违反了公民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使债务纠纷超过诉讼时效,债务关系本身也不会消灭,借款仍然存在。出借人仍可向借款人要求支付,但诉至法院后,权利人可能失去胜诉的权利。”姚法官对解释说。
此外,法官还提醒,最好注明借款人、债务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用文字表示的金额、还款时间、签名、按指纹、盖章,最好附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法规
两种情况
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都市时报记者林书佳)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云南私人借款,云南违规借贷":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62686.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