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元谋县失信人员名单,元谋失信人有哪些

元谋县失信人员名单,元谋失信人有哪些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我院将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轮回曝光,主动履行的撤销其限制。

1、失信被执行人:潘成杨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16号

被执行人:

潘成杨

性别:

年龄:

25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91XXXX1917

立案时间:

2014年9月4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潘成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张玉贵购车款人民币27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5元,合计27845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物茂乡物茂村委会大物茂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2、失信被执行人:李武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24号

被执行人:

李武

性别:

年龄:

62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54XXXX0539

立案时间:

2014年9月24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李武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给杨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鉴定费人民币6087.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合计6105.25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元马镇大沟村委会大沟村199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3、失信被执行人:王晓帅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25号

被执行人:

王晓帅

性别:

年龄:

36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80XXXX1114

立案时间:

2014年9月26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王晓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永凤、李夏汶、杨学兰、夏永富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216331元,减去王晓帅已支付的20000元,王晓帅还应赔偿196331元,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162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黄瓜园镇龙山村委会河西村291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已履行20000元,未履行178493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4、失信被执行人:孙美华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51号

被执行人:

孙美华

性别:

年龄:

61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55XXXX0018

立案时间:

2014年10月28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黎绍珍、孙美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阿正坤借款人民币50000元,支付利息33750元。

承担案件受理费1893.75元,合计85643.75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号7幢1单元10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5、失信被执行人:黎绍珍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51号

被执行人:

黎绍珍

性别:

年龄:

61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55XXXX002X

立案时间:

2014年10月28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黎绍珍、孙美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阿正坤借款人民币50000元,支付利息33750元。

承担案件受理费1893.75元,合计85643.75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号7幢1单元10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6、失信被执行人:李紫莎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70号

被执行人:

李紫莎

性别:

年龄:

33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91983XXXX1526

立案时间:

2014年11月26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李紫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元谋爱车族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07211.6元,杨宝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2310元,合计109521.6元。

被执行人住址:

武定县白路乡小平地村54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份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7、失信被执行人:刘德芬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71号

被执行人:

刘德芬

性别:

年龄:

53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63XXXX1920

立案时间:

2014年11月26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刑初字第9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刘德芬、杨天瑜共同赔偿杨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6970.29元;二、由刘德芬、杨天瑜共同赔偿孙海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944.29元;三、由杨科、孙海英共同赔偿刘德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564.33元;四、由杨科、孙海英共同赔偿杨天瑜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37.91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物茂乡物茂村委会德大村2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8、失信被执行人:杨天瑜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71号

被执行人:

杨天瑜

性别:

年龄:

32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84XXXX1948

立案时间:

2014年11月26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刑初字第9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刘德芬、杨天瑜共同赔偿杨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6970.29元;二、由刘德芬、杨天瑜共同赔偿孙海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944.29元;三、由杨科、孙海英共同赔偿刘德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564.33元;四、由杨科、孙海英共同赔偿杨天瑜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37.91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物茂乡物茂村委会德大村2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9、失信被执行人:张逢君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19号

被执行人:

张逢君

性别:

年龄:

52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25271964XXXX3517

立案时间:

2014年9月10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1、由张逢君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给杨桂英、朱得兰、袁绍云和袁绍霖因袁映兴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89712元,丧葬费18032元,合计人民币107744元,扣减已支付的42000元,张逢君还应支付人民币65744元。

2、由张逢君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给杨桂英、朱得兰、袁绍云和袁绍霖精神抚慰金5000元。

3、张敏对张逢君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1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3元。

被执行人住址:

四川省宜宾县新兴村健康组。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已履行20000元,未履行52584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10、失信被执行人:杨茂菊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31号

被执行人:

杨茂菊

性别:

年龄:

26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90XXXX2123

立案时间:

2014年10月8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官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林巧雄、杨茂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62449.08元、利息102474.06元、罚息30007.95元及自2013年4月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2、被告林巧雄、杨茂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律师代理费34923元;案件受理费20369元由被告杨茂菊等人承担。

以上款项合计1750223.09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平田乡平田村委会平田村69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11、失信被执行人:蒋兴国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45号、(2014)元执字第246号

被执行人:

蒋兴国

性别:

年龄:

46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10231970XXXX421X

立案时间:

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0月27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元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

(2013)元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蒋兴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唐兴建青玉米款7497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74.26元,合计76644.26元。

二、由被告蒋兴国偿还原告陈美芹欠款本金人民币176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0.50元,合计17760.50元。

上述二项共计94404.76元。

被执行人住址: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高升乡洞库村6组。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12、失信被执行人:张大金

执行案号:

(2015)元执字第5号

被执行人:

张大金

性别:

年龄:

48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01261968XXXX6632

立案时间:

2014年12月22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张大金、张会燕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雷建春材料款人民币74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65元,合计76265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元马镇金殿坡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13、失信被执行人:王先

执行案号:

(2015)元执字第18号

被执行人:

王先

性别:

年龄:

36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80XXXX2311

立案时间:

2015年1月4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元调确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王先偿还给潘庆东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羊街镇花同村委会杨家村14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14、失信被执行人:李学祥

执行案号:

(2015)元执字第72号

被执行人:

李学祥

性别:

年龄:

52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64XXXX0553

立案时间:

2015年2月13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李学祥、李德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给原告岳顺林人民币2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合计29525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元马镇乐甫村委会小法旦村民小组16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15、失信被执行人:丁代超

执行案号:

(2015)元执字第69号

被执行人:

丁代超

性别:

年龄:

50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03221966XXXX4318

立案时间:

2015年2月11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丁代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给原告余鑫彬人民币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合计30650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黄瓜园水泥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16、失信被执行人: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179号、(2015)元执字第96号、

(2015)元执字第240号

被执行人:

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代超

组织机构代码:

57729071-9

立案时间:

2014年7月29日、2015年3月19日、2015年9月23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2014)元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0000元,违约金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7.50元,合计55587.50元。二、1、由被告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给原告曲靖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418000元;2、由被告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给原告曲靖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83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合计511600元。三、被告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易门统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助磨剂货款125469.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72元,合计127741.40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黄瓜园镇朱布村(原元谋县黄瓜园水泥厂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上述失信被执行人想要解除限制令,就要主动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否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同时,元谋县人民法院提醒社会各界,在与上述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经济交往中要谨慎小心,如有发现上述人员有高消费或隐匿财产的情况,请及时向元谋县人民法院举报,法院会对举报人的举报予以保密,举报电话:0878-8214220。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元谋县失信人员名单,元谋失信人有哪些":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62593.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