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将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轮回曝光,主动履行的撤销其限制。
1、失信被执行人:潘成杨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16号
被执行人:
潘成杨
性别:
男
年龄:
25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91XXXX1917
立案时间:
2014年9月4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潘成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张玉贵购车款人民币27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5元,合计27845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物茂乡物茂村委会大物茂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2、失信被执行人:李武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24号
被执行人:
李武
性别:
男
年龄:
62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54XXXX0539
立案时间:
2014年9月24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李武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给杨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鉴定费人民币6087.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合计6105.25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元马镇大沟村委会大沟村199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3、失信被执行人:王晓帅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25号
被执行人:
王晓帅
性别:
男
年龄:
36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80XXXX1114
立案时间:
2014年9月26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王晓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永凤、李夏汶、杨学兰、夏永富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216331元,减去王晓帅已支付的20000元,王晓帅还应赔偿196331元,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162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黄瓜园镇龙山村委会河西村291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已履行20000元,未履行178493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4、失信被执行人:孙美华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51号
被执行人:
孙美华
性别:
男
年龄:
61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55XXXX0018
立案时间:
2014年10月28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黎绍珍、孙美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阿正坤借款人民币50000元,支付利息33750元。
承担案件受理费1893.75元,合计85643.75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号7幢1单元10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5、失信被执行人:黎绍珍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51号
被执行人:
黎绍珍
性别:
女
年龄:
61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55XXXX002X
立案时间:
2014年10月28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黎绍珍、孙美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阿正坤借款人民币50000元,支付利息33750元。
承担案件受理费1893.75元,合计85643.75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号7幢1单元10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6、失信被执行人:李紫莎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70号
被执行人:
李紫莎
性别:
女
年龄:
33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91983XXXX1526
立案时间:
2014年11月26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李紫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元谋爱车族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07211.6元,杨宝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2310元,合计109521.6元。
被执行人住址:
武定县白路乡小平地村54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份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7、失信被执行人:刘德芬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71号
被执行人:
刘德芬
性别:
女
年龄:
53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63XXXX1920
立案时间:
2014年11月26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刑初字第9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刘德芬、杨天瑜共同赔偿杨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6970.29元;二、由刘德芬、杨天瑜共同赔偿孙海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944.29元;三、由杨科、孙海英共同赔偿刘德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564.33元;四、由杨科、孙海英共同赔偿杨天瑜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37.91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物茂乡物茂村委会德大村2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8、失信被执行人:杨天瑜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71号
被执行人:
杨天瑜
性别:
女
年龄:
32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84XXXX1948
立案时间:
2014年11月26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刑初字第9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刘德芬、杨天瑜共同赔偿杨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6970.29元;二、由刘德芬、杨天瑜共同赔偿孙海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944.29元;三、由杨科、孙海英共同赔偿刘德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564.33元;四、由杨科、孙海英共同赔偿杨天瑜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37.91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物茂乡物茂村委会德大村2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9、失信被执行人:张逢君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19号
被执行人:
张逢君
性别:
男
年龄:
52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25271964XXXX3517
立案时间:
2014年9月10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1、由张逢君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给杨桂英、朱得兰、袁绍云和袁绍霖因袁映兴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89712元,丧葬费18032元,合计人民币107744元,扣减已支付的42000元,张逢君还应支付人民币65744元。
2、由张逢君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给杨桂英、朱得兰、袁绍云和袁绍霖精神抚慰金5000元。
3、张敏对张逢君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1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3元。
被执行人住址:
四川省宜宾县新兴村健康组。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已履行20000元,未履行52584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10、失信被执行人:杨茂菊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31号
被执行人:
杨茂菊
性别:
女
年龄:
26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90XXXX2123
立案时间:
2014年10月8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官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林巧雄、杨茂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62449.08元、利息102474.06元、罚息30007.95元及自2013年4月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2、被告林巧雄、杨茂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律师代理费34923元;案件受理费20369元由被告杨茂菊等人承担。
以上款项合计1750223.09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平田乡平田村委会平田村69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11、失信被执行人:蒋兴国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245号、(2014)元执字第246号
被执行人:
蒋兴国
性别:
男
年龄:
46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10231970XXXX421X
立案时间:
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0月27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元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
(2013)元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蒋兴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唐兴建青玉米款7497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74.26元,合计76644.26元。
二、由被告蒋兴国偿还原告陈美芹欠款本金人民币176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0.50元,合计17760.50元。
上述二项共计94404.76元。
被执行人住址: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高升乡洞库村6组。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12、失信被执行人:张大金
执行案号:
(2015)元执字第5号
被执行人:
张大金
性别:
男
年龄:
48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01261968XXXX6632
立案时间:
2014年12月22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张大金、张会燕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雷建春材料款人民币74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65元,合计76265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元马镇金殿坡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13、失信被执行人:王先
执行案号:
(2015)元执字第18号
被执行人:
王先
性别:
男
年龄:
36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80XXXX2311
立案时间:
2015年1月4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元调确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王先偿还给潘庆东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羊街镇花同村委会杨家村14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14、失信被执行人:李学祥
执行案号:
(2015)元执字第72号
被执行人:
李学祥
性别:
男
年龄:
52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23281964XXXX0553
立案时间:
2015年2月13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李学祥、李德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给原告岳顺林人民币2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合计29525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元马镇乐甫村委会小法旦村民小组16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15、失信被执行人:丁代超
执行案号:
(2015)元执字第69号
被执行人:
丁代超
性别:
男
年龄:
50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03221966XXXX4318
立案时间:
2015年2月11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丁代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给原告余鑫彬人民币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合计30650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黄瓜园水泥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16、失信被执行人: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案号:
(2014)元执字第179号、(2015)元执字第96号、
(2015)元执字第240号
被执行人:
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代超
组织机构代码:
57729071-9
立案时间:
2014年7月29日、2015年3月19日、2015年9月23日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元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2014)元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云南鸿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0000元,违约金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7.50元,合计55587.50元。二、1、由被告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给原告曲靖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418000元;2、由被告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给原告曲靖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83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合计511600元。三、被告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易门统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助磨剂货款125469.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72元,合计127741.40元。
被执行人住址:
元谋县黄瓜园镇朱布村(原元谋县黄瓜园水泥厂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它规避执行
上述失信被执行人想要解除限制令,就要主动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否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同时,元谋县人民法院提醒社会各界,在与上述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经济交往中要谨慎小心,如有发现上述人员有高消费或隐匿财产的情况,请及时向元谋县人民法院举报,法院会对举报人的举报予以保密,举报电话:0878-821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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