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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典型案例,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案例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有的人为了蝇头小利,将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出售、出租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这些打擦边球的人认为自己做的是一个法律不覆盖的深灰色行业。其实法律早就规定了这些行为,我们称之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回顾

案例一:2021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租借其银行卡会被他人利用进行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其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手机提供给进行转账。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参与3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金额共计5万余元。据统计,该卡转入转出总金额为90多万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1350元。

判断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二: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共同出资购买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手机等作案工具,与被告人共同招募被告人孙某某、关某某、何某某等人担任电话话务员。在定州市某镇某村赵某某家中,他们明知互联网在线,利用微信、QQ等信息网络手段实施犯罪活动。“360借条金融贷”、“宜信普惠平安微贷”等广告仍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不特定用户发布,推荐网上提供的业务经理、贷款专员等虚假微信号和QQ号,吸引大量人员添加广告中指定的微信号和QQ号。然后,加微信号和QQ号的人会以交押金激活贷款等理由被诈骗。每成功添加一个微信好友或QQ好友,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通过转账从上线处获得25元或30元的报酬,再向成功推送微信号、QQ号的经营者支付8元或9元的提成。期间在网上共向李某某、赵某某转账13万余元,其中李某某、赵某某、非法获利共计10万余元,孙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关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何某某非法获利1300元。

判断结果

1.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被告人赵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4.被告人孙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5.被告人关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6.被告人何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警方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转借、出售或出租给他人,因为极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作案工具!同时要注意,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开设银行卡、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网信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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