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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催收是哪个平台,宝鸡私人借钱急求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近日,二三立信息从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获悉,2018年3月,孙某某通过其APP平台与北京某网贷公司签订贷款咨询服务协议,同时与出借人马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马某某借给孙某某8200元,为期三个月。

孙某某按年利率18%向马某某支付利息,并向网贷公司支付服务费。协议签订后,北京网贷公司向孙某某在其APP平台上的会员账户转账8200元。

今年3月,原告上海某咨询公司宝鸡一分公司向宝鸡市金台区法院起诉,称其于2018年11月通过北京某网贷公司APP平台从案外人深圳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处取得马某的贷款债权,故起诉要求孙某清偿贷款本金8200元、利息及违约金。

网络图

庭审中,孙某某未出庭应诉,法院对其进行了缺席审判。

由于原告不是出借人,法院重点审查原告受让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2018年11月29日,出借人马某某与深圳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通过北京某网贷公司APP平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马某某将全部贷款债权转让给深圳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据了解,同日,深圳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上海XXX咨询有限公司宝鸡第一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转让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对于这两笔转账,北京某网贷公司在其APP平台上以网信的形式向孙某某发送了消息。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近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宝鸡第一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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