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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代购判刑,淘宝代购被税的几率大不大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近日,一则“淘宝店主代购逃税300万获刑10年”的新闻在社交媒体上引起热议。据了解,今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游燕走私衣服入境共计1140余万元,偷逃税款达300余万元。法院认定游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万元。

有网友发现,该店主在淘宝店铺称因“做进口代购”被判刑,并翻出了该店主11月1日写的道歉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游燕设立名为“TSHOW进口女装店”的淘宝店铺,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并租用珠海市凤凰北路2072号华海公寓513室作为该淘宝店铺的工作室及仓库。

同年5月,被告人游燕开始告诉香港著名艺人HI≈STYLE、BISBIS、FASHIONCLUB、T & amp很多服装公司,比如BPLUS+,CDC-DG,EVA等。,用信用卡付款购买大量衣服。他们在香港买的衣服都是通过快递走私入境,雇佣“水客”走私,自己带,由他们的网店“TSHOW进口女装店”在国内销售牟利。

据统计,被告人游燕在香港购买并走私入境的衣物共计人民币11400558.93元。经核实,上述服装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005187.33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游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物并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纳税款,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游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游燕的定罪量刑。

需要注意的是,游燕不仅逃税,还涉及走私。

本案中,游燕走私价值1140余万元的衣服,偷逃应缴税款300余万元。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应纳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至于“税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纳税款数额较大”;

偷逃应纳税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税款数额巨大”;

应纳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应纳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游燕的走私行为触及红线,也提醒广大从事代购的个人:海外代购不是法外之地。特别是《电子商务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从事海外代购、微信商务代购等业务的自然人网店是否需要登记为市场主体的问题,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我们来看看新规对“海外代购”的影响。

海外代购不是法外之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人民法庭裴晓星)

“海外代购”的现状及现行法律规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逐年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出国到海外学习、工作、生活,也催生了国外商品转内销的代购业务。自然人网店是指公民以个人身份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通过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的店铺。最典型的就是C2C电商平台上的个人网店,目前已经成为海外代购的主力军,也是电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

然而,对于快速发展的自然人网店,我国现行法律却鲜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工商登记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但并未涉及自然人从事商事活动的具体要求。

关于自然人网店的规定只能在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找到,其中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也就是说,《暂行办法》免除了自然人网店的工商登记义务。

电子商务法的颁布,重新界定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规则,加强了对自然人网店的监管,为保护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电子商务法将对“海外代购”产生影响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市场主体。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不需要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登记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规定。”

上述规定无疑会对自然人网店,尤其是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网店产生较大影响。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自然人、代购店铺、代购网站还是其他市场主体,只要从事境外代购交易,都要先在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之后还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才能经营。

比如留学生在某电商网站上有自己的销售平台,从事海外代购业务,且业务有一定规模,那么留学生必须立即在国内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否则2019年1月1日后涉嫌非法经营、偷税漏税。

另外,境外购买的商品如果是特殊产品,必须经过国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才能销售。比如卖食品,除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还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同时,除办理相关证照外,电子商务法还要求网店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经营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自行停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继续公示相关信息。

因此,无论是大型代购公司还是小型个人海外代购,都要依法经营,及时公示经营相关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消费凭证。

电商平台有监督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提高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准入门槛,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个有力的保障。《电子商务法》除了关于自然人经营者自律的规定外,还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登记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依法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根据电子商务特点应当登记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涉税信息,并提示按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主体登记。”因此,电子商务平台有责任和义务对通过其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并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纳税信息。

有些人可能会问问题。通过电商平台海外代购成本这么高。通过微信朋友圈卖货可以规避相关法律吗?诚然,微信平台不是电商平台,而是社交平台,但如果你在微信平台上卖货,那就另当别论了。这里的销售行为也要区分。如果只是偶尔在朋友圈卖二手电子产品或者闲置的个人物品,应该不属于电子商务。但如果销售的商品是一致的,有盈利的,就可能被定义为经营活动,这些微信商家也应该根据电子商务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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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势必会对海外代购产生巨大的影响,也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商品价格上涨的影响。但从电子商务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法律的颁布会使现阶段处于司法盲区的海外代购有章可循,代购的违法成本会增加,对消费者来说利大于弊。不仅可以在购买商品时保证质量,售后维权中的权益也会得到保障。我相信海外代购市场不仅不会衰落,反而会在法律的框架内更加良性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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