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泰山区法院对被告人赵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赵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属于其犯罪集团成员的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一名被告免于刑事处罚。一名不是其犯罪集团成员的被告人被判处两年监禁,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赵强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及6名被告人,涉及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5项罪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审理了涉及“套路贷”犯罪的涉恶案件。由于这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数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区法院受理后,组成了以刘国锋院长为审判长、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为成员的7人合议庭,积极准备,认真审理,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前后,被告人赵强租用泰安市泰山风景区三河杜愚对面的旧营房十余间办公室及院子作为“办公”场所,雇佣被告人孙鹏、徐宁、魏中禄为“员工”,并按月向孙鹏、徐宁、魏中禄支付工资。赵强伙同孙鹏、徐宁、魏中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引诱或者强迫被害人以民间借贷的名义签订借条,使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通过虚增借款金额、制造虚假付款痕迹、销毁还款凭证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系统地使用暴力或软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债务,具体表现为:暴力殴打借款人,限制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人身自由;强行进入借款人家中,长期骚扰借款人及其亲属;在担保人家和村头按喇叭、放鞭炮、堵门;在担保人的车辆和住所张贴“催款信”,在担保人办公室的大门和墙壁上喷涂大字,多次侮辱、辱骂、骚扰、纠缠担保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告人赵强、孙鹏、许宁、魏中禄等多名成员经常聚众斗殴,故意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相对固定。他们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歹,欺压百姓,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局面。被告人孟宪伟、宁家良通过帮助伪造证据、非法拘禁被害人等方式,为上述恶势力成员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这个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2015年5月,被告人刘慧在向被害人赵某索要欠款时,介绍赵某以偿还债务为名向借款,骗取被害人赵某62800元。
根据七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齐鲁晚报齐鲁一点记者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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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泰山区法院一审宣判赵强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57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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