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ST瑞泽(833235)同时再发三份对外担保公告。
公告显示,烟台芝罘庄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河公司)是经批准在芝罘区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4年9月19日,庄河公司与刘振华签订了编号为2014界字第0919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刘振华向庄河公司借款200万元。
对于该笔借款,庄河公司于当日与烟台新达海参有限公司、山东瑞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伟通签订了担保合同,由烟台新达海参有限公司、山东瑞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伟通共同为上述票据提供担保。
由于刘振华是山东瑞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对外担保构成关联担保。
此外,2015年9月15日,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与烟台红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瑞科技园)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15日至2091年。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700,000.00元整,年利率为8.75%,日结息,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
同日,农商行与烟台首义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瑞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新达海参有限公司、赵新文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烟台首义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瑞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新达海参有限公司:芝罘保字第009150901号,赵新文合同编号:芝罘保字。
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农村商业银行与红瑞科技园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烟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与烟台红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于2014年12月签订《烟草担保信贷委字(2014)第169号》及《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受托为科技园2014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发生的各类债券,提供最高额余额人民币2,为保证原告追索权的顺利实现,刘奕君、赵新玲以自有房产1套、车辆3辆为原告设定抵押反担保,刘奕君将其持有的烟台林东置业有限公司250万股质押给原告;山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瑞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鑫达海参有限公司、、赵新玲、刘
振华、张伟通还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信用反担保函》或《个人无限责任担保函》,为红瑞科技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公开资料显示,ST瑞泽于2015年8月12日挂牌新三板,主要从事海参的加工和销售。
本文来自新三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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