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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卡未离身却被异地消费且被记录不良征信 一用户诉请撤销不良征信记录获支持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银行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依法责令银行撤销信用卡用户的不良信用记录。

2014年5月26日,高先生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之后注销了预留的手机号。然而,有一天,高先生被发卡行告知,已逾期近5万元。高先生查询后得知,有人用补办的信用卡在广东深圳、辽宁康平消费了49992元,绑定的电话号码已经被更改。高先生认为,信用卡从未激活过,也没有申请过补发。还是在自己手里,只是发卡行把上述逾期还款信息列为不良征信,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多次协商未果,高先生无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卡行撤销不良征信记录。

庭审中,发卡行表示,是高先生本人造成了个人信息的泄露,或者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了第三方,银行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先生与发卡行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发卡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保障高先生信用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如果信用卡不是高先生或其委托人使用取钱,则不应视为高先生取钱。发卡行未履行必要的身份识别程序,对高先生的信用卡进行挂失,仅通过电话申请补办并发送到先生预留的地址,还仅通过电话申请修改预留的手机号码,导致高先生对信用卡的消费记录不知情,应承担相应责任。高先生没有激活信用卡的使用,并提供证据证明交易时他在唐山。发卡行不能提供有效的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据证明高先生使用该信用卡进行了有争议的交易,故高先生不应承担偿还相应款项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作者:赵贺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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